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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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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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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刑事立案面临立法调整的迫切需要【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5-4-15 12:04:10 来源: 浏览:
【杨佰林律师按】诉讼诈骗是否以诈骗罪立案是立法与司法实务上争议很久的一件事了,至今缺乏刑法上的明文规定,而现实中的诉讼诈骗案件在

【杨佰林律师按】诉讼诈骗是否以诈骗罪立案是立法与司法实务上争议很久的一件事了,至今缺乏刑法上的明文规定,而现实中的诉讼诈骗案件在我国正愈演愈烈,对企业的打击往往是致命的,受害企业的呼声很高。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能挽回,犯罪人也得不到应有刑罚惩罚。立法的滞后为此类诉讼诈骗“高手”提供了滋润的土壤,刑法的滞后已经给涉案受害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对诉讼诈骗,目前仅有的法律上的说法是最高检的一份“答复”,这就是2002年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这份“答复”仅属于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今已经十余年了,而现实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立法与司法实践出现了巨大的脱节。“答复”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11)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答复”对诉讼诈骗给出了两个参考罪名,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二妨害作证罪。这两个罪名基本上属于不疼不痒的一类,而且还特别指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诉讼诈骗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诈骗概念可为: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转移所在公司或他人资产,或为所在公司设置法律负担为目的,经与他人合谋,事先进行表面上真实的虚假交易、或进行表面上真实的连带担保,或利用掌控公司公章或管理权的职务便利伪造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设置为将来不能履行必将涉诉且诉讼结果十分明了的诉讼结构。在预设诉讼提起后,与合谋人相互配合,通过法院的流程,骗取法院的判决,借法院之手,取得在法律上胜诉的民事判决,进而进入执行程序,达到最终侵占他人资产、转移公司资产、为自己所在的公司设置法律负担、或转嫁法律风险的犯罪目的。

对企业而言,此类行为比较典型的有,公司控制人或掌管公司公章的人侵害、损害自己所在公司利益的行为:1、公司控制人与他人合谋,为他人巨额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与他人进行明显对自己所在公司不利的交易;2、擅自对外出具给自己所在公司设置负担的公司决议;3、掌管公司公章的人利用掌控公章之便,对外出具承担责任的担保或承诺。

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涉及合同欺诈或诉讼欺诈,而这者均属于民事通则和合同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合同欺诈或诉讼欺诈可以成为实施欺诈方民事败诉的一个原因,却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一、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在行为特征上有很大的相同之处:

1、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手段;

2、都是以侵占对方或他人财产为目的;

3、都是发生在交易、融资的市场行为环境中;

4、都可能有串通他人伪造证据。

5、诉讼的发动多来源于受害人一方。

 

二、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在行为特征上不同之处:

1、合同欺诈或诉讼欺诈的“欺诈”是以骗取相对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前提下去履行合同,合同本身是客观的、真实存在的;而诉讼诈骗是在行为之前,已经预设了一个将来进行虚假诉讼的局,合同虽然也有履行,但本质仅是整个骗局的工具;

2、履行合同的不公平或履行合同是在对方隐瞒了相关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发起合同欺诈或诉讼欺诈诉讼的起因;而诉讼诈骗是在受害企业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暗地里发生的,真相多在诉讼应诉时才暴露;

3、合同欺诈或诉讼欺诈的财产取得直接来源于相对方履行合同的结果,或者来源于单一案件因伪造的证据而胜诉的判决结果,表现为一定的直接性;而诉讼诈骗财产利益的获得多是通过转嫁风险,债务承担的间接手段完成,表现为一定的间接性;

4、在合同欺诈或诉讼欺诈行为过程中,受害人或受害公司一直置身于事件之中,是当事人一方,并没有置身其外;而诈骗诈骗,则是受害人或受害公司完全处于不知情、被欺骗的状态,多为置身其外。

5、诉讼的发动多来源于与行为人合谋的一方,即交易的合同相对方。

 

三、诉讼诈骗以诈骗罪立案追诉,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待续     杨佰林律师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诉讼诈骗,诉讼欺诈,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诉讼诈骗刑事报案、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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