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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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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

■ 律师简介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 人物经历
      杨佰林,早年毕业于公安院校,曾在公安系统工作十余年,担任过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派出所所长。2000年考取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后,辞职攻读并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律师执业十八年,专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杨佰林律师在长期执业过程中,擅于从不同角度剖析、审视指控的犯罪事实。擅长运用证据,寻找辩点,从而针对指控的证明体系提出切实有效的辩护思路。杨律师数年来精心研究证据裁判规则,成功为多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以精湛的业务能力、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获得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此外,杨佰林律师在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案件等领域建树颇多,成功代理多起影响广泛、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并曾长期担任多家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积累了十分成熟的诉讼代理经验。

■ 经典案例

力拓案

       2009年7月5日胡士泰等4人因涉嫌在进出口铁矿石贸易谈判期间,通过拉拢、收买中国内部人员为境外刺探和窃取中国国家机密,在上海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刑事拘留。
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胡士泰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在当时引起了国内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澳大利亚政府曾做出强烈反应。该案办理一波三折,案件性质从窃取国家机密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从安全部门移交公安机关。
   杨佰林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王某一审、二审的辩护人,2010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力拓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胡士泰等四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到十四年不等。

安徽兴邦集资诈骗案(原审被判无期,重审全案改判)
案件经过
       2008年12月,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安徽亳州吴尚澧等共39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0年1月5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13号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尚澧死刑立即执行。其余39名被告人中,另有2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7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皖刑终字00257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2011年11月,京衡律师事务所介入该案,陈有西、杨佰林、苗宏安、翟呈群四位律师组成死刑复核程序辩护团队,提交了二万多字的辩护词,对吴尚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刑事辩护。
       2011年11月16日,四位律师向最高法提交了关于要求对安徽兴邦公司吴尚澧死刑复核案件不予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的律师辩护词,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核准死刑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重审开庭前,重审法院释放了本案39名被告人中的20余人。
重审辩护成果
       本案被告人之一张某在原审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经杨佰林律师在重审程序中的辩护,因已关押近6年,为“实报实销”,重审宣判之时便已当庭释放。
        兴邦非法集资一案,与当时处于舆论风口的吴英非法集资案为同一时期,因4.7万投资户遍及大部分省市,涉案金额更是高达37亿元,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远比吴英案突出,给当地政府来到了不小的工作压力。重审中,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辩护意见被有效采纳,罪名从原集资诈骗罪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犯吴尚澧从原判死刑立即执行改判10年有期徒刑。重审这一判决结果为各方所接受,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地化解,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此案不仅使国家法律尊严得到了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体现,而且使涉案投资户们的后遗问题获得了解决的机会,这对于帮助地方政府维护4万多投资户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国内其他类似的民间非法集资案件,该案也有着一定的示范意义。

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担任刘某二审辩护人,二审改判原罪名不成立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1日,在一亿元存款已经存入银行近一年之后,武汉东风汽车公司财务人员在与中信银行武汉某支行对账时突然被告知:公司没有存款在该行,一亿元存款单是假的。
       次日,东风公司向武汉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报案,李某、潘某等1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前,同案李某以获得银行优先贷款急需大额存款为名,找到武汉某房地产策划代理公司刘某,想让其帮忙寻找存款资金,并许以高额回报。刘某与东风公司某科室黄某相识,由于有银行的副行长等人出面,完全是正常的银行存款,并可以得到高额的回报,于是在刘某的介绍下,东风公司将一亿元资金从其他银行转出,存入了中信银行某支行并收取了0.5%溢出利息,取得了存单,此后一直到案发。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经武汉中院审理,涉案11人分别被判处2至20年有期徒刑不等,其中中间人刘某以挪用公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该案当年在湖北省影响巨大。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委托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杨佰林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2015年7月17日,湖北省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对刘某的定罪量刑,以另一新罪名挪用资金罪改判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原因是此时已经关押了近六年,事实上是“实报实销”。判决之后不久,刘某服刑完毕重获自由。
辩护过程
       杨佰林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十次奔赴武汉,调阅卷宗、调查取证,调阅之前的庭审资料。经过对案卷艰苦的反复研究,杨佰林律师突然发现了一个本案从未暴露过的问题---1亿元存款根本未曾进入银行,一直在做“体外循环”。然而,此前的一审判决,全部的事实认定都是建立在存款人与银行已经建立起存储关系这一虚假的前提之上的。在一审之前漫长的四年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涉案的20余位律师,众多司法办案人员,从未有人发现和提出过。
找到这一切入口之后,杨佰林律师认为整个案件本质上属于诈骗性质,事实上并不存在挪用“公款”情形,因此,挪用公款罪从根本上不能成立。本案的1亿元一直在“体外循环”:东风公司提交的开户资料全部被中途替换,并未能真正开户,与银行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存储关系,所谓的开户后送回东风公司的开户资料和存单是李某等人勾结银行人员私下伪造的。公章是私刻的,开户用的是两套手续,两头作假,刘某与东风公司均是案件骗局的被蒙蔽人。由于资金未真正进入银行,因此该案不存在挪用存款的事实,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事实明显错误。杨佰林律师同时认为,本案存在明显的非法取证问题,非法证据没有排除,存在“重复自白”的典型情形。
       整理证据,重构事实后,杨佰林律师理出了辩护思路,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采纳了杨佰林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对刘某的定罪量刑。但另外找了一项新罪名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原因在于,此时刘某已被羁押五年多,湖北省高院在判决原罪名不成立的同时,又搞了个“实报实销”,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新罪名仍然存在明显的错误,但既然人已出来,因此未再理会。案后,2015年第3期《新民周刊》以《“揽储”连环下套,一亿元存款“蒸发”》一文,刊发了本案的案发事实和辩护结果。

山东烟台市王某合同诈骗案(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无罪)
       2014年9月4日,举报人蔡某以被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2年5月,王某向蔡某出示四川某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谎称取得石棉县某矿点的开采权,以与蔡某合伙开采矿点为由,骗取了蔡某人民币60万元。
       2016年10月9日,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被告人王明章不起诉。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对不起诉决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复核。
       2016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核决定:被不起诉人王明章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指令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起诉,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
       一审中杨佰林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2017年5月19日,哈密市伊州区法院作出(2017)新22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判决王某无罪。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以“检察院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
二审中,杨佰林律师继续担任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贯彻了证据裁判原则。二审应遵照刑事证明标准,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依法驳回抗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经开庭审理,2018年3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杨佰林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2018)新22刑终13号判决,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辩护过程
       一审中,杨佰林律师以充分的证据事实证明了“被害人”蔡某的陈述不真实,60万元的性质和用途是被故意歪曲的,实际上该款是蔡某支付辞退王某原来雇佣施工队的款项。被告人王某没有伪造合作协议,该协议签订过程有详实的证据证实。举报人蔡某的陈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均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不能采信。另提出蔡某提供的“情况说明”是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不具有证据资格。经当庭辩论,一审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判决王某无罪。一审后,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中,杨佰林律师详细地列明了检方指控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所存在错误,并尖锐地指出了检察院在本案中程序违法行为,最终争取到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审无罪判决,检察院抗诉,二审仍然维持原判,此案正是由于杨佰林律师精湛的业务能力和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才使得被告人得到了公正判决,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王某贪污、受贿、挪用、行贿案(经辩护,贪污、挪用公款两罪名不成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9日,某国有集团企业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王某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被起诉至某市某人民法院。起诉书指控,自2005年以来,王某利用担任工程公司经理、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宋某等人现金、字画、紫砂壶等价值共计人民币772.177万元、美元2万元;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司的钢板、混凝土等材料在自己购买的土地上兴建钢结构厂房、装修办公楼、平整院落等,又以公司开办食堂的名义,利用公司资产装修个人购买的院落,并分别收取场地租赁费,总计侵吞公司资产544.8万元;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司公款3500万元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求个人利益;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人民币36.4万元,美元1.6万元。
辩护过程及成果
       杨佰林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卷材料做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对在案证据进行了详尽梳理和归纳,针对四个罪名的不同情况,多次前往案件发生地进行调查取证和实地拍照,为本案找到了有力的辩点:
       1、贪污罪的部分,杨律师指出本质问题在于:修建厂房的承揽工程与承租入驻后的配套工程是两个工程,指控中被混为一谈。承揽工程已经结算,而配套工程是承租人为自己生产所需而独自修建并独立使用的,与出租人王某无关,公诉方将配套工程的建造费用指控为王某贪污,属于事实根本错误。同时,新增加的“配套工程”证据伪造,重复计算,有300多吨钢材无去处,案件事实重大不清。关于装修食堂的部分,无证据证明200万元装修款产生于食堂装修工程,且装修后房屋由承租人实际使用,使用价值没有转移,王某没有从中谋取利益,相反减免了大部分租金。此外,公诉机关“已拉走的不计入贪污,未拉走的计入贪污”的认定方法明显错误,使得指控贪污数额一直处于变化状态,因为停租后直至法院审理期间仍有被拉走的物品。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2、挪用公款罪部分,杨律师指出王某虽然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未从中谋取任何个人利益,不属于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形,法律依据明确,挪用公款罪罪名不成立。
       3、行贿罪部分,杨律师指出,涉案房产购房的出资人是谁,这是案件的核心事实,本案客观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了王某不是出资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涉案两套房有任何关系。既不是产权人,也不是购房的购买人,行贿物与被告人无关,因此行贿罪名不能成立。
       4、受贿罪部分,杨律师经过对案卷材料的反复研究,将公诉方指控中事实混乱、矛盾突出、数额不清等诸多问题一一指出,该部分由于受贿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最终,杨佰林律师关于被告人不成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关于受贿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本案从最初指控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四罪名,到最终认定贪污、挪用公款两项罪名不成立,从最初指控涉案金额4800余万元,到最终仅认定约500万元。

  代表作品
《被绑架的司法独立》
《刑事案件的有限认识论》
《“最具证明力”的抗诉》
《传销犯罪如何认定》
《“重复自白”定性为非法证据意义重大》
《挪用公款向贪污罪的转化应当视为已经废止》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区别解析》
《债市中权力寻租及利益沉淀与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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