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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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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了什么内容应在法庭上明确【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1-1-21 15:00:2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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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质证、刑民交叉、刑事证明、民事欺诈、经济犯罪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中的证据没有一般刑事案件证据明显的刑事违法性,经济犯罪本身也因为“白领犯罪”、不具有血腥和暴力而与一般刑事犯罪存在明显的不同。事实胜于难辨,一般而言,在法庭上在证据面前,所有的被告人都会低下头颅,降低自己讲话的声调,而血腥的证据有时还会引起法庭旁听人员的愤怒,但这一情况是针对一般刑事案件而言的,经济犯罪案件则有所不同----在做生意的过程中犯罪了,这是人们对经济犯罪普通的理解,因此,平常的“做生意过程中”的合同、文件资料如何一跃而成为犯罪证据的,就需要指控机关加以证明、加以论证。经济犯罪中大量的证据是原经济行为过程的载体,并且行为主体同一、行为对象同一、操作模式同一,它们在案发前是以民事意义上的商事合同、决议、会议记录、账簿等形式存在的,案发后,这些证据材料被赋予了犯罪因素,其证明的内容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原来的经济运作内容,转变为对犯罪的证明。使这些证据材料证明内容发生改变的并不是制作和使用这些证据材料的原行为人,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以及办案机关的侦查办案。因此,从商事性质到涉嫌犯罪是如何转化的,证明内容如何发生改变的,两者存在什么样的内在联系,这是这些被提交到法院、搬到法庭上去的证据材料要证明的内容,是它们在庭审过程中的使命。公诉机关对此负有在法庭上出示、论证、并接受质证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要对这些证据证明了什么犯罪内容、如何证明犯罪的问题,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加以证明、加以论证,并接受辩方的质证和反驳,对被告人的辩解作出回应。

但经济犯罪庭审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举证和证明脱节的情形,公诉机关罗列式地对证据材料进行宣读,至于这些证据材料如何证明了犯罪、证明了什么犯罪内容等问题,缺少应有的证明和说明。

以书证为主的这部分证据属于客观证据,客观证据是以其记载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本身是“死”的,解读是活的,如果只有宣读文本而没有对证明过程的说明,犯罪也就不能得到“证明”。文件本身没有变化,文件内容也没有变化,但它们如何成为犯罪的有机部分、与犯罪有什么内在联系,这正是法庭应当查明的事实,并且这些事实依法均应“查明在法庭”,这也是刑事开庭的根本宗旨和根本目的,公诉机关对这一切负有法定义务。针对这一问题,如果有必要,如果有坚持的余地,对法庭上宣读完毕就以为举证完毕、不作回应的,辩方可以考虑请求法庭明确一个问题:这些证据它们与本案犯罪有什么关系?

经济犯罪庭审举证过程中,对证据证明过程和证明内容缺乏应有的论证和说明,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似乎案件都已经到了法庭了,所有的证据都是犯罪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用另行加以证明了,这实在是一个误区。

1、这一做法多体现在刑民交叉、犯罪界限不清、对主观推定有异议的案件中。这些方面涉及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核心问题,原本应当作为庭审的重点,需要进行格外的专门证明。但庭审中却想一笔带过,含混过关,被告人没有讲话的机会,甚至没有反驳的机会,

2、同一合同行为的实施,同一份文件,只有亲历者本人最清楚自己在当时当地是如何想的,动机如何,案发后办案机关的“明知”推定,被告人不服可能是有客观原因的,当然狡辩和翻供除外。如果被告人提出的是合理的辩解,如果另有合理的怀疑,法庭就应当按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认真对待。

3、庭审是从侦查“做饭”、审查起诉“端饭”延续下来的“吃饭”环节,这一流程是由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决定的,审判独立性还有比较漫长需要完善的过程,这一流程对刑事证据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证据是公安机关收集的,是公诉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两家办案机关已经认定,庭审还要对证据大动干戈吗?这样的一种心理惯性在任何一个刑事法庭中都是不能否认的,因此,举证时照本宣科,不加证明不加论证似乎也就是自然的了。

4、照本宣科不加证明的做法是在财产后果既在、资金损失既存这一大前提下进行的,(当然没有了这一前提也就没有经济犯罪),照本宣科、不予回应、不接招的做法多有霸王硬上弓的味道,往往论证不足、论证不够,会使整个案件带有落入客观归罪窠臼的色彩。假若经济犯罪没有财产结果这一前提,犯罪不会发生,举证时照本宣科当然也就不会发生了,这是一个二难问题。

但是,因为有了财产后果这一前提,对证据的证明过程和证明内容就可以不加说明不加论证了吗?当然不是。刑事开庭的宗旨在于证明犯罪,这是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的,是要证明犯罪是如何发生的,要论证为什么是经济犯罪而不是经济纠纷,而不是复述案发前商事行为或项目是怎么开展和失败的,那不是法庭的任务,更不是公诉机关的职责,那也不需要律师刑事辩护。简言之,如不是为了证明犯罪而只是复述案发前生意是怎么做的资金是怎么没有的,那还开刑事庭干什么?法庭调查又查什么?不加证明、不加论证,如果是那样,那就等于法庭直接认同了经侦机关的侦查结果,直接认同了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意见,刑事法庭审判会沦为“附庸”的角色,庭审就仍在走过场,这与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与“庭审实质化”、与“证据裁判”原则,都完全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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