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主观推定在经济犯罪庭审中的问题探析【杨佰林】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主观推定在经济犯罪庭审中的问题探析【杨佰林】


568

在口供中缺乏主观认罪的情况下,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公诉机关负有证明责任。在证明困难的情况下,主观推定就成为替代证明的办案方法。但是如何进行推定,如何保证推定事实的正确,如何在法庭上论证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的推定过程和推定理由,法庭如何认定推定结果,以及应否及如何在判决书中对推定过程予以描述,这一切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是目前经济犯罪案件在主观要件事实证明问题上的现状,基本上属于空白地带,而且多个方面的空白,十分值得研究。立法上的空白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欠缺,用推定而不是用通常的刑事证明方法来完成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这一过程是如何完成的,目前在庭审和判决书中基本上都是空白的。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案件只要移送到法院,主观方面似乎就已经定案了,庭审中很少见到公诉机关单独对主观要件事实进行证明和论证,尽管它是核心的犯罪构成要件,尽管它属于法定应当查明的事项,这一现象已非一日,并且很少受到质疑。至于主观故意的“推定”则更加讳莫如深,“主观推定”一词在庭审过程中不会被提及,于是法庭也就心安理得地认为是自然的了。但是,这应当是、分明是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一个重大的误区。明明使用的是推定的方法,明明是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主观推定这件事是发生和形成在庭审中的事实,然而奇怪的是庭审中从头到尾却难以见到对推定的任何调查和论证,基础事实如何,推定事实又如何,如何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都缺少论证甚至根本没有论证,即使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就此提出反驳和辩解,通常也得不到回应,“不接招”,或回应不了,最后往往不了了之,然而判决书中仍然照写不误,直接采取下定义的方式行文,“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这两个“纲领性”的定义,突兀,牵强,给整个案件就定下了调子,由此也就成为了统领整个案件证明体系、统领整个刑事判决的“案眼”。

试想,如果拿掉这两个定义之后,情形会是什么样子?那么整个案件就很难想象了,整个案件的证明体系也将崩塌,由此可见,如果庭审中缺乏对推定的基本论证,如果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在整个庭审中根本不调查不论证,对反驳不回应,然后就直接下判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那么按常理说,这个证明体系是脆弱的,是无源之水。但是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中,在现有的模式中,这一问题已经积重难返,一定角度上人们已经见怪不怪,或感到根本无力改变。但对辩护律师来说,这里应当存在着一些机会。庭审和判决书中对主观推定不说理、不论证、不证明、完全缺乏证明过程,彰显出的是一种武断,是不“审”而“判”。无论法律还是法院,对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依法都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既然作出了主观故意事实的认定,就应当把主观故意的事实证明在法庭。属于推定主观的,就应当把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的推定过程和推定理由证明在法庭,充分予以说理和论证,要明确无误地把如何推定的理由和过程告知被告人和整个法庭,因为被告人有权知道,并允许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地反驳。

就目前而言,被告人应当坚持要求法庭告诉他,他被推定主观故意,推定理由、过程是什么?法庭是否采信?法庭如何认定推定事实?

主观推定不仅涉及到程序问题,也涉及实体认定问题,庭审中不调查,不证明,不论证,判决时直接加上这样的两个定义,在程序上有违法之嫌,既没有履行法定的刑事证明职责,也间接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实体上直接据此定罪量刑,则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发布时间:2021-1-8 1:13:12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