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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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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主观推定【杨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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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是一种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的证明方法,是刑事证明中的重要方法。在刑事诉讼中适用推定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法官的“内心确信”、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以及民事案件中的“高度盖然性”,都是对推定的运用。根据在案的证据,作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本身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推定,这是由人们对诉讼案件认识的“回溯性”决定的,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特性,人们在诉讼案件中所掌握的只能是事后的证据,裁判的对象却是先于案发、在证据形成当时的事实情况,在时空上都是一种前推,是一种事后的认识,具有回溯性,而过去发生的事实人们无法重现。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明文规定“推定”,但推定是刑事办案的基本方法之一。推定首当其冲的是对犯罪主观故意的推定,如“明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谋取非法利益”等,另如贪污贿赂案件中“一对一”证据,“零口供”案件,事实上都需要司法推定的运用。

主观方面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独立的地位,是必须证明的对象。而如“明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条中如果单独列出,就是该罪名成立的被“强化”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需要单独证明。罪名法条之所以强调“明知”,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正是因为相应罪名的涉案行为存在刑民交叉、性质容易混淆、容易出现错案的问题所致,因而其主观方面需要特别强调,属于该罪名成立的必要条件,无之不构成犯罪,凡不具备“明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的,就不能构成该罪名,或只能构成他罪名。

推定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具有天然的适用空间,这与经济犯罪发案于经济行为过程,与经营行为、交易行为、融资行为高度融合、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不易界定具有直接的关系。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在于刑民交叉、在于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清,刑民交叉界限不清的关键问题在于主观方面,主观上的有无既决定着罪与非罪,又决定着此罪与彼罪,既关系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大利害,又关系到推定不当造成冤假错案的办案风险。兼之,经济犯罪案件的自有特点也造成了口供中主观方面的不清晰、含混,有时不招供不一定是被告人故意为之,而有可能是他确实认为行为当时的正当性。即使是已经认罪的被告人,在主观方面仍会以各种理由对其主观方面进行辩解,这一点在经济犯罪案件庭审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口供中直接招认自己就是为了实施诈骗,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是极为少见的。

相较于传统刑案,在主观方面,传统刑案并不一律需要单独证明,只要有证明的事实存在,便可认定上主观上的故意,如盗窃就是盗窃的故意,不用再证明是为了非法占有;伤害就是伤害的故意,不用再证明是为损害他的身体健康。但经济犯罪案件不同,经济犯罪案件只有证明事实的存在,并不能认定主观上的故意,如合同亏损了就一定是合同诈骗吗,未必。同时,传统刑案,主观上的有无多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而经济犯罪,主观上的有无,更多的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这一切,决定了经济犯罪案件主观要件事实证明中推定的适用。

(未完待续)

                    


信息发布时间:2021-1-6 17:20:34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