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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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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4-1-6 23:44:42 来源: 浏览: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诈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10-5-7)

:第三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案例:

张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

199710月,某市证券投资公司总经理张某听到业内传言,获悉B机构欲投入巨额资金狂炒C上市公司的股票,认为这是一个扩大成交量,收取规定的佣金,完成全年利润指标的好机会。张某明知该传言可能失实,但却责令公司大量交易员将此消息透露给一些在本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投资者听到消息后大量购进C上市公司的股票,以期待价格上扬时抛出。然而B机构在对C上市公司进行认真考量后,认为C上市公司的新产品暂时无法克服技术障碍,决定放弃投入计划,不久C上市公司公布了下半年报表,每股收益率与市场传闻相差甚远,其股票价格连续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证券投资公司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判处罚金50万元 ,张某犯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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