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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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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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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的区别【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9-27 21:47:22 来源: 浏览:
根据刑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即法人犯罪,其实二者在外延上有一定的区别)是这样规定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即法人犯罪,其实二者在外延上有一定的区别)是这样规定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20011月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

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二是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

这是主要的两个要素,但不完整。

 

为了分清和界定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界限,最高法在《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两种虽以单位进行的犯罪,但在处置时不以单位犯罪论,而以个人犯罪论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除此之外,单位犯罪还有以下法律特性:

1、没有死刑,在刑法现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中,给予个人的最高刑没有死刑;

2、法定犯,即只能是在刑法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以单位犯罪定罪处罚,凡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一概不能以单位论处。如贷款诈骗犯罪,刑法规定该罪只能由个人构成,单位即使实施了贷款诈骗,则要么以个人犯罪对待,要么选择合同诈骗等其他罪名。

3、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人员)判处刑罚。

 

对“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理解:

1、决策程序。完成单位意志形成的决策程序,即由单位的决策机构通过召开会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决策程序决定实施某项行为。

2、决策所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该单位的意志是将单位控制人、负责人、大股东、主管人员等个人意志,经过上述决策程序集合起来,从而上升为单位意志,从法律意义上,即使是一人公司,经过此种决策程序,其意志也已不是个人意志,而是单位意志。经过决策程序后的单位成员的意志转化成为单位意志,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所在。因此,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意志决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它是由公司的决策机构,经过一定的决策程序,在集合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决定的事项。从辩护角度,这个决策程序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3、单位成员实施行为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完成的,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物。

4、是以公司单位的名义进行;

5、是为单位的利益而进行。这是将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或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或认可而实施的行为,以及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与其职务行为相关联的自然人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区别开的重要标准。

 

对“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理解

即因犯罪所产生的收益等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所有权属于单位,如物权登记在公司名下,资金打入公司帐户等等。这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其中,对于虽以单位名义进行,但犯罪所得归个人的,前面已有司法专门规定,不成立单位犯罪,以个人犯罪论处。或虽以单位名义进行,但实施的行为却完全是在个人意志支配下的产物的,也以个人犯罪论。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比例问题,是一个单位犯罪中有争论的问题,如决策机构成员将大部分所得在少数领导之间分配,只将少数所得分配给公司成员,此时是成立单位犯罪还是成立团伙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实施行为应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的产物。单位犯罪通过其组成人员来实施,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一方面具备单位职员身份,一方面又是具有独立思想的个体,这种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其行为既可以是单位行为,也可以是个人行为。区分行为是单位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首先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在个人意志支配产物,还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物,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只能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二、犯罪所得的主要流向,或者牟取利益的归属。在故意犯罪尤其是牟利型犯罪中,只有是为本单位牟取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单位犯罪。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大部分也是牟利型的经济犯罪,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是单位犯罪在犯罪结果上的判断标准,并且,如果不是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犯罪,犯罪所得还会产生首次转移上的障碍,如只能打入公司帐户,或只能登记在公司名下等等。

三、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单位犯罪还表现为一定的整体性,而非个人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只能从实质意义上理解,即该行为或项目的主体只能是单位,行为或项目的利益结果明显地归属于单位,而不能是个人;如果是个人,个人可能不具备资质,或为法律不允许。盗用单位名义的是个人犯罪,并且凡盗用单位名义的,其犯罪所得不太可能归单位所有,此种情形有直接的法律适用规定。

以单位的名义进行,主要解决单位是不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还是相关项目、相关行为只能由单位来实施这个问题。以工具论的,则只能成立个人犯罪。

四、单位是真实的、具体投资到位的、真正成立的,而非皮包公司。单位应具备财产、场所、组织机构等要素。而专为犯罪而成立公司,或公司成立后以某种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以自然人犯罪论,因为,此时,公司已经沦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工具了。

五、单位犯罪应当有相应的决策文件、会议纪要、办公会议记录等,对于相应的行为内容在公司内部是公知的,而不是秘密的,有一定的知情范围,这也是与个人犯罪完全是隐秘的想区别的要素之一。

六、单位犯罪在会计帐目方面应当有相当的帐目资料;这些帐目资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开的,公知的,而个人犯罪通常情况下则不留下任何帐目资料。

七、单位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而非由个人支付。

八、单位犯罪的非法所得在进入公司时,应当有一定的进入渠道,该渠道通常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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