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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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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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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


发布时间:2013-10-4 14:33:47 来源: 浏览:

 

【罪名释义】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刑法条文】

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量刑标准】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量刑规定】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立案追诉标准: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00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单位自首的认定:

 

1)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其他定性规定】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相关判例】

 

1)(2011)静刑初字第af

 

被告人af作为国有企业A上海公司国际货运部、物流中心等部门飞机部件运输业务项目主管,经部门负责人决定,由其具体操作,部门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人民币100万余元;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惩处。

 

被告人af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且退缴了受贿款人民币6万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af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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