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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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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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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探析【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10-21 12:39:15 来源: 浏览:
我国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生产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生存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也与我国民企自身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x

我国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生产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生存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也与我国民企自身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

 

    1、不完全的市场经济,也就是不完全的法治经济。因此,对于现阶段的法治可以不要抱有过高的期望,而应报有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企业作为市场的参与者,更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2、我国文化传统基础,是人情社会,而非法治社会,人情社会讲究的是人脉,涉及司法官司时,拚的是关系,企业出事之后的第一反映是找关系,由此可见一斑。从而,找不到关系的就可能成为找到关系的压榨对象,继而增加整个社会司法不公的分母数。

    3、从计划经济到现在的市场经济,民营经济是从作为国民经济的补充降生的,民营企业先天不足,没有同等地位。表现在融资、诉讼地位、市场准入方面不同于国有企业。没有同等地位反映在诉讼中,就是法律地位上的差异。

    4、我国民营企业的诞生,仅从改革开放年代,在政府政策的催生下产生的,没有经历西方民营经济的自然发育过程,决定了我国民营企业先天缺乏契约精神。缺乏契约精神是我国社会普遍诚信缺乏的最好解释,是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内存要素。

    5、公权力寻租,给市场经济打上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也就给企业的法律风险打上了中国特色,企业经济纠纷背后无不闪动着公权力晃动的身影。国人还发明了一个无比生动的词语罩着,有靠山、有大树罩着自己一方的同时,也就把对方暴露给了烈日。罩着不按法律法定路数出牌,而只按自己的权力套路出牌,因此,只将造成诉讼相对方的在个案中的被边缘化。

    6、融资环境。对绝大多数民营企业而言,其发展过程中的第一个障碍是资金,寻找资金成为企业图生存图发展的首要瓶颈。由于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门槛的限制,民企被迫转向高利贷、转向地下钱庄,由此进一步引发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老板跑路等一系列涉众型经济犯罪,也引起了地区性的金融动荡。

    7、财富转移权力化,对民营企业的掠夺,打黑与黑打。曾有企业家呼吁,中国企业家是中国目前最不幸的人,税收、就业、鸡的屁,民企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跑路、跳楼、被抓、被判刑的比例也最高,并且与暴贪被披露的贪官相比,动辄几千万、上亿元的贪污款也是一般企业家所望尘莫及的。

    8、民事纠纷的泛刑事化问题。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尤如一个手掌的正反面,不易分清,从而容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学术上说它是动态的也完全成立,单就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方面这个中心,以及搜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两个基本点,里面学问就大了去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不清、法律规定无法清晰、认定只能以人的主观判决为主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该界限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正因界限不清、法律规定不明,就成了勾兑的切入点,成为司法腐败的切入点,成为公安干涉经济纠纷的切入点,成为将事实上的经济合同纠纷以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追诉的最佳入口。

    9、司法腐败,官商勾结,以司法为手段,走法律过场。司法腐败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案件程序上走得很到位,庭审质证、调查也安排的很完美,但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照判不误,甚至完全无视事实和证据。

    10、企业投机行为比例高,导致法律风险加大。做企业、与做生意不同。投机的心理动机与经营的心理动机,是有区别的,一个是细心栽培,一个是拔苗助长,一个是长远地后继发展,一个是不计后果。投机的过程与法律风险的比例是成正比例增长的。

    11、民营企业家的自身不足。我国企业家大有人在,藏龙卧虎,但家族管理、作坊式经营、拍胸脯决策、一言堂拍板、文化素养低,仍然是少部分民企老板的不足之处,这些方面本质上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也就是为法治不相容的,容易发生问题。

    12、民企身单力薄,自身抗击打能力弱。

    13、低成本、超常规,企业自身信誉度差,无法取信市场,恶性循环。

    14、企业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先天不足,为以后的纷争埋下祸根。我国民企在发展初期往往能够同舟共济,待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矛盾就日渐显现,包括决策权之争、经营权之争、利益分配之争、股权融资之争,核心点便是公司股权的分配问题,此时,由于前期成立公司时的出资不规范、章程不明、转让不明,在公司做大新股东进入后,矛盾的暴发是迟早的事,公司进入痛苦的内部残杀、重新洗礼的过程。

    15、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法律意识不高。打的都是无把握之仗。有统计,西方国家的企业在法律方面的投入是我国企业的50倍,然而,西方国家企业的生存期限是我国民企的40倍,目前我国每天有2300多家企业倒闭。无论是主导性的法律风险,还是被动性的法律风险,由于企业打的都是无把握之仗,无不败之理。并且,我国大部分民企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几乎谈不上,多不是事前防范,而是事后应付。

    16、企业经营紧跟国家政策前瞻性不足。

   17、司法不公、显失公正的判决导致民营企业家、老板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丧失对法院公正审判的信任,如此,进一步导致恶性循环,出了纠纷之后,大家不信任法律、而信任关系,法律的根基遭到进一步损害。曾经、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被代理人是一位循规蹈矩的老板,从法院走出的路上,他向我感慨到:我就是太相信法律了!,这句话给我内心很很一击,这句话至今天仍回响在我的耳边。这到底是谁的错?这就是那句法谚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还要大,因单次犯罪只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

但无论怎么说,中国的法治正走在通途上,这是有目共睹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的半年时间内,已经多次发出公正、公平、司法公正、坚守底线、错案追究等等声音,这对广大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的好声音

 

                杨佰林 京衡律师

(未完待续)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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