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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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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11-17 17:15:41 来源: 浏览:
刑法第

刑法第72条、74条规定了我国刑罚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宣告缓刑的对象必须是可以判处刑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二是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三不是累犯,及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四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是20112月刑法修正案(八)所增加的新规定。

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时,可以适用缓刑。

如果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怀孕的妇女,同时又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

其中,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主要是指在侦查、审判阶段是否认罪,有无真诚悔罪的表现。如果不具备悔罪表现这个条件,在一、二审期间拒不认罪的,即使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不被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结果

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另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缓刑之前有漏罪的,则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考验期

判决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如判处3年徒刑的,可以缓刑4年,等等。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起算,审判前的羁押期不予折抵。

 

禁止令与社区娇正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例如,《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适用缓刑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如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处管制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触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的决定,

禁止令的裁判文书格式

禁止被告人×××在×个月内……(写明禁止从事的活动,进入的区域、场所,接触的人)(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缓刑的撤销

刑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撤销缓刑,即收监执行。

1、在缓刑考验期间另犯新罪;

2、发现在判决之前有漏罪的;

3、在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4、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

5、未按照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脱离监管3个月以上的;

6、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区域,脱离监管3个月以上的;

7、未按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经3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撤销缓刑,由与原裁判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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