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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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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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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时间:2013-10-4 14:45:37 来源: 浏览:
【罪名释义】<spanstyle="line-height:150%;font-family:新宋体;font-size:12pt;mso-bidi-font-family:Aria

【罪名释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

 

2004128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2)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

 

2)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非法经营数额: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0074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罚金数额:

 

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

 

【其他量刑规定】

 

20074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

 

2)不具有悔罪表现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

 

20111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其他定性规定】

 

20111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相关判例】

 

1)(2011)浦刑初字第942

 

被告人假冒“PUMA”注册商标服装共计3种型号2336套,假冒“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2种型号4843件,以被海关扣留日20101217日的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6.6593计算,价值人民币594902.57元。

 

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被告人一: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2)(2009)浦刑初字第682

 

被告人假冒“红双喜”150条、散装“红双喜”66公斤、“红双喜”、“牡丹”、“中华”条盒包装纸总计4400张、商标纸26500张。经鉴定,上述商品及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共计价值人民币36515.8元。

 

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

 

被告人二: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

 

3)(2011)杨刑初字第235

 

被告人与他人签订销售3500支博世牌喷油嘴的购销合同,并在其公司生产的喷油嘴上打印博世牌注册商标,假冒博世牌的喷油嘴。后被告人以人民币52,500元的价格将该批假冒博世牌的喷油嘴销售给他人。

 

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一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一、被告人二能自愿认罪,并已对商标权利人作出了赔偿,且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故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3000

 

被告人一:罚金人民币6000

 

被告人二:罚金人民币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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