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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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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4-1-9 23:46:40 来源: 浏览: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pstyle="line-height:150%;text-indent:18pt;marg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2010-5-7)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案例:张某高利转贷案

被告张某原系某信用社客户经理,200567月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用她本人及他人的客户信用证,以购车、购房等为由,套取贷款57万元,按银行月利率6.96‰结付利息。7月中旬,张某将套取的贷款57万元与自筹的13万元,共70万元转贷给刘某,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为15万元。到期后,刘某先后向张某结付利息15万元。随后,双方又约定将本金续借至20062月,利息为10万元。后张某先后归还了向某信用社所贷的借款57万元及利息。

200612月,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涉嫌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中,发现刘某向张某借款70万元,遂对张某调查询问,张某主动交待了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次日,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2007112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张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518日,被告人张某被一审判决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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