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电话: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职务侵占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例)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4-1-6 23:35:04 来源: 浏览: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pstyle="line-height:150%;text-indent:18pt;margin:0cm0cm0pt;mso-char-indent-cou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3-5)

    :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10-5-7)

: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赵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被告人赵某受过电子专业的高等教育,具有多年从事证券交易的经历,谙熟证券交易的电脑操作程序。1999331日,被告人赵某在某证券营业厅,通过小厅内电脑终端非法侵入该证券营业厅计算机信息系统,当发现该系统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后,即萌生修改计算机中委托报盘的数据,拉高某房产股票价格以使自己所持有的7800股该股票得以抛售获利的念头。同时,被告人赵某又决意采用相同手法提高某味精股票价格,并示意股民高某购进该股票。

    415日,被告人赵某在该证券营业厅再次侵入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复制委托报盘数据库进行了修改试验并获得成功。416日中午股市午间休市时,被告人赵某在该证券营业厅将尚未向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周某等五位股民委托买卖其他股票的报盘数据内容全部修改成委托买入某房产和某味精两种股票共计49793万股,两种股票的价格也分别改为比前日收盘价格各上升10%的涨停价位。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当上述被修改的委托数据被发送到证券交易所后,引起了这两种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造成证券营业厅需支付 6000余万元资金,以涨停价或接近涨停价的价格如数买入了该两种股票,致使某证券营业厅因一时无法支付巨额资金而被迫平仓,经济损失达295万余元。

    被告人赵某却乘机以涨停价抛售了其帐户上的7800股某房产股票,获利7277余元。股民高某及其代理人王某也将受被告人示意买人的89万股某味精股票抛出,获利8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理当执行证券管理制度、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但其为了使自己和朋友能获得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股市交易秩序,造成某上证营业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且情节严重,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三亚上证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四十九万七千六百零四元六角二分,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二百七十七元零一分。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