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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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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不同的诉讼请求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分析【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9-29 12:44:09 来源: 浏览:
原告

原告A与被告B某纺织公司就出租其面积300平方米的私有房屋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纺织公司使用,在合同期间内,该房屋发生了一场大火,虽经B某纺织公司员工全力扑救,房屋最终全部焚毁。事故发生后,原告A和纺织公司B都没有找当地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及责任进行勘查和认定。原告此后多次找纺织公司交涉,要求纺织公司对焚毁房屋进行赔偿,均遭纺织公司拒绝。事故发生一年半后,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以纺织公司使用不当发生火灾毁损其房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纺织公司赔偿房屋损失90万元。

被告纺织公司认为,房屋焚毁是事实,但原告要求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纺织公司对火灾发生有过错,及过错与火灾导致的损害结果有内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纺织公司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纺织公司的主张是成立的。

火灾事故发生已近两年。火灾发生当时,双方任何一方都没有想到找当地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及责任进行勘验和认定,如今火灾现场早已面目全非,根本不具备任何勘查条件了。而证明纺织公司的过错是导致火灾的原因就成为原告能否争取到赔偿的唯一法律救济途径,但不仅纺织公司有没有过错不好证明,即使有了过错,该过错与火灾的因果关系同样不好证明,诉讼的发展前景是原告A是十分不利的。继续从侵权这个角度进行追究,原告A不仅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还有可能因为经历过一次诉讼,此后其他的追诉行为也将变得复杂和渺茫。

为此,经过律师指点,在一审开庭前,原告向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由原来的侵权之诉,变更为纺织公司没有依租赁合同约定的安全使用义务,请求法院判令承担赔偿责任,即由原来的侵权之诉变更为违约之诉。

诉讼请求的变更,就此改变了举证责任承担的义务方,原告就从举证证明纺织公司的过错不能的不利情形下解脱出来,将证明责任转移给了纺织公司。依我国《合同法》第222条关于租赁合同条款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原告此时只要证明双方有租赁合同,租赁物被损毁的事实,即视为原告已经完成已方的证明责任,除非被告纺织公司能够举证证明火灾的发生另有其他原因,否则被告方就不能摆脱举证不能、承担赔偿义务的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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