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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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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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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9-29 15:15:07 来源: 浏览: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权属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它的发生,一是依当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权属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它的发生,一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一是依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前者称之为约定解除,后者称之为法定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合同解除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在合同法意义上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

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在双方既无法定解除权,也没有约定解除权,依双方的合意,双方达成一个新的合同,以替代原来的合同,即实质上以一个新合同替代原合同,协议解除属于事后解除,因有双方的合意,一般不涉及纠纷诉讼。因此,通常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是指单方解除,而单方解除的发生因事由不同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因此,本文讨论的合同解除均指单方解除之下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2、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双方解除的条件,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解除属于事前的约定,它规定在将来发生一定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约定解除本身并不导致合同的必然解除,并且它通常是与违约的补救和赔偿责任联系在一起。只要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出现时,另一方即享有解除权。

 

法定解除: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当事人双方可以以双方的特别约定改变法定解除权的适用。如双方可以约定,即使一方违反某一项义务,另一方也不可以解除合同。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合同的解除一般都作出了严格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方解除合同,因此,法定解除是与根本违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我国吸收了根本违约的法律经验,在94条中列举了五种情形,在这五种情形出现时,一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即不可抗力已经出现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程度,此时,双方均有解除权,任何一方都可以以通知对方的形式行使。

预期违约将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前者是指一方无正当理由地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后者是指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在一方预期违约时,法律赋予无过错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违约方违约的须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或主要债务。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给予违约方一定的宽限期,并且须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或主要债务。

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履行地点、方式的错误,直接导致合同目的将全部落空。迟延履行时,可能使对方错过季节;不适用履行如交付的产品质量无法满足生产的要求;不完全履行是指部分履行,而这种部分履行会导致合同整体目的无法实现,也无法补救的。

法律规定的的其他解除情形,这属于兜底条款。但在以下几种合同中,法律规定单方的法定的直接解除权:

A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合同法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B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单方解除权。合同法308条规定:在货物运抵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中止委托,但要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C委托合同中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法140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有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但要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只需通知对方即完成合同解除。但该条同时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里面有几个问题:

1、解除通知的到达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无解除通知的到达,不发生合同的解除。因此,对于解除通知到达的证明尤为关键,诉讼中相当一部分焦点问题即集中于此,这涉及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转移及再次转移的问题。

2、解除通知到达对方的事实只要确定就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只需通知对方即完成合同解除。但该条同时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是否表明如果对方提出异议,解除权人的解除行为就不发生效力、双方还应继续履行、等待法院判决或仲裁结果呢?笔者认为,对方提出异议不影响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的效力。不论之后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是否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一方通知到达对方的当时就已经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即使之后法院通过生效判决认定解除行为无效,在通知到达对方至判决生效这段时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应按照合同已经解除来处理,即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对方当事人即使提出异议,也应在收到通知后就停止履行的前提下解决其他问题。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不应因为一方(可能是解除权人也可能是对方当事人)在解除通知发出和到达后停止履行、而之后法院判决解除无效的情况下追究其停止履行的责任。因为如果解除权人的解除行为必须等到法院确认才发生解除的效力,那么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就徒具条文,形同空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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