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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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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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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诉讼手段逃债问题探讨【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9-29 16:36:44 来源: 浏览:
一、债务人自己查封自己的财产,用以逃债。

一、债务人自己查封自己的财产,用以逃债。

债务人利用关联公司制造假债务对自己提起诉讼,查封自己的财产,这是经常用的一种方法,特点是诉讼在自己控制之下,资产评估、拍卖、变更也在自己控制之下。对假债务的证明是此种方法的一个关健所在,举证责任在真正的债权人一方,但证明难度相当大;其次,证明是关联公司难度也很大,并且在诉讼中并无很大的法律意义,因为,关联公司进行交易并不为法律所禁止。防止此种假诉讼的方法只能求助于事前的完备的抵押登记。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出台后,这种方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其他债权人可以轮候查封。

 

二、债权人以贷还贷,保证人以自己善意为由请求免责。

活学活用《担保法》解释第39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债务人欠银行借款到期,无力还贷。银行为不使该贷款列入不良资产,要求债务人借新还旧,并找一个有实力的保证人。债务人反其道而用之,找来保证人,三方签订了新的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目的是商业流动资金。新贷款到帐后,银行迅速划入自己的帐户,资金只是走了一个流程。新贷款到期后,债务人仍无力还贷。银行信心满满,将债务人保证人一举告上法庭。庭审中,保证人主张对借新还旧毫不知情,并且借款目的是商业流动资金,依法不应承担提供责任。法院最后判决银行败诉。

 

三、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并存,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之外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并存,是债权人设想“双保险”,而这种“双保险”实际上为法律规定所否定。《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一案例中,银行想使用“双保险”为贷款保险,并特意在保证合同中写明:保证人放弃只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以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即无论是否存在抵押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全部的、连带的。

该案涉诉后,焦点问题就是该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保证人主张,担保法28条规定的是一个法定的权利,既为法定,当事人就不能以双方的约定予以排除,因此该特别约定条款无效。法院最后判决保证人免责。

 

四、债务人以诉制诉进行逃债。

A将自己的一酒店卖给 BB在经营中又用酒店进行了抵押贷款。贷款到期后,无力还贷,银行起诉。诉讼过程中,B找到 A,商定原买卖酒店价格虚假要一致行动,B遂在 A地法院对A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买卖酒店行为无效,后在法院达成了调解书结案,酒店退回A,A则将酒店款还给B。结案后,B回到B地法院,声称原合同已经解除,自己是无权处分人,原贷款抵押合同无效。A同时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入A地法院诉讼。最后,银行起诉的A地法院判决原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理由是抵押权是由无权处分人设置的,因而无效。

该案中三个问题模糊,一当BA地法院胜诉后,A如何又将银行已经设立抵押登记的酒店进行了变更登记不得而知。二A有没有将酒店款还给B不得而知。三、银行起诉地A地法院以在后审理的B地法院的调解书否定两个诉讼之前就已经设立的抵押登记,理由应当是不充分的。(未完待续)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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