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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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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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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逃避执行的追加执行案例


发布时间:2017-11-3 23:08:23 来源: 浏览:
——追加连带责任担保方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pstyle="text-align:justify;line-height:150%;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
 

                 ——追加连带责任担保方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者崔鸿伟

 

   案例

 201111月至201310月间沈甲因故向陈某借款共计137万元并出具借条。201310月沈甲与陈某某广告公司签订还款合同用以证明沈甲的借款事实及某广告公司的担保事实某广告公司对沈甲的全部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在合同上签章。20141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沈甲偿还原告陈某借款137万元被告某广告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52申请人陈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甲偿还借款137万元被执行人某广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启动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沈甲拒不到庭且下落不明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广告公司亦不履行担保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乙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根据工商档案显示被执行人某广告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三十万元公司股东为三人分别是沈乙沈丙和被执行人沈甲三人均实缴出资十万元且持股比例相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沈乙另查被执行人某广告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某市支行开立了公司基本账户该公司账户对账单显示公司账户内的存款长期大量频繁转入第三人沈乙第三人沈丙的个人账户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2015110日至2015822日期间公司账户中共计878400元资金分22笔转入第三人沈乙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中共计176383元资金分5笔转入第三人沈丙的个人帐户即被执行人某广告公司的基本账户内总计1054783元资金被转入第三人沈乙和第三人沈丙个人帐户中截至2015822公司基本账户余额为1383.5

     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如果能够认定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就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股东以其个人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公司不能偿还全部债务人的债务公司股东亦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当发生公司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时除外如公司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近年来随着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以小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为代表的公司逐年增加这些企业的管理不规范公司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现象时有发生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公司股东将公司法人的财产转移走空壳公司现象屡见不鲜如何认定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使转移公司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一直是执行程序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案中被执行人某广告公司是一家由被执行人沈甲第三人沈乙第三人沈丙三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某广告公司具有独立的公司财产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以其财产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一直以来保障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给予股东有限责任的先决条件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禁止公司股东通过任何手段途径转出公司资产损害公司自身和债权人的利益被执行人某广告公司的股东沈乙股东沈丙在判决生效之后采取财产混同的方式将公司账户内的大部分存款打入其个人帐户并通过自动取款机套现二公司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资产规避执行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院应依法追加第三人沈乙和第三人沈丙将恶意转移的公司资产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用于履行被执行人某广告公司对被执行人沈甲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人民币137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二万元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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