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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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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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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贿赂犯罪案件的行为特征【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10-31 23:31:54 来源: 浏览:
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新形势下的8种新型受贿犯罪行

    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新形势下的8种新型受贿犯罪行为,分别为: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2、收受干股。包括未出资而获得股份、将干股转让获利,或未参与公司经营也分红获利。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包括自己不出资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项目“合作”投资,从中获利。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包括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包括由行贿人垫付赌资,受贿人只赢不输。

6、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包括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7、由近亲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包括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近亲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

8、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上述新型的受贿犯罪有以下市场化的“合法”经济行为特征,这些行为特征也可以理解为新型受贿行为人的反侦查手法,是受贿人在案发后应对侦查机关的第一反应:

 

1、受贿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双向重叠化。受贿不再是单纯的收受钱财的单向行为,而是有双向的经济往来,有来有往。

2、表面的对价性。收受财物是在付出对价的条件上实现的。这种“对价”一般明显超出市场平均水平,。

3、收受钱财的异化,不再只表现为金钱上,证券、股权、工资、旅游、福利、差价、分红等等都可以是收受的对象物。

4、市场交易化、公开化。车房买卖、投资理财、公司经营、股权投资、薪酬给付,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

5、权钱交易的间接化。行贿人和受贿人不是直接的一对一的接触,在为行贿人提供了权力帮助之后,受贿人授意行贿人由近亲属、情妇(夫)收受贿赂。

6、受贿手段的“期权化”。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约定离职后再收受约定的报酬,变现货为“期货”。

上述新型受贿犯罪的新型行为,是在权钱交易的主线之下,围绕着突破收受贿赂的“隐蔽性”“非对价性”“私人化”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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