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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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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定型与企业刑事合规【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3-12-5 10:35:29 来源: 浏览:
动力定型、企业刑事合规、经济犯罪、上海刑事律师

  动力定型是指在犯罪领域某一犯罪人在刑满释放之后的某一时间空间,只要条件具备,有可能重操旧业,仍会实施同样的犯罪。动力定型通常与惯犯相关联,如诈骗惯犯、强奸惯犯等,诈骗犯出狱后再次实施诈骗犯罪的比例要高于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动力定型的成因要素包括职业习惯、行业技能、过去犯罪得逞后的成就感、时空条件。在经济犯罪领域内,动力定型也有较大的市场,除主观的逐利动机外,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是由于市场经营行为是市场主体无法脱离的谋生手段,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经常与税、发票、海关、工商管理、电商打交道,触犯相关罪名的机率自然要大得多,在众多的企业涉嫌经济犯罪情况下,不能排除犯罪企业身不由己的情形,也不能排除企业由于不明了犯罪与经营方式的界限关系的情形,并非出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而触犯刑法,这正是目前最高检正在推广的对单位犯罪中的企业启动刑事合规程序的重要原因。刑事合规如能启动,并能审核通过后,对犯罪单位可以相对不起诉,对其涉案高管也均能给予相当程度的宽缓,因而大受犯罪企业的欢迎。目前刑事合规正在一部分地方试行,尚未全面普及,具体操作程序也在摸索过程中。

动力定型在传统刑事法中是研究犯罪人的思维、行为习惯已经被某一类型的犯罪所熏习而带来重新犯罪的影响,积重难返,条件具备时就可能重操旧业。在经济犯罪中研究动力定型事实上具有更大的空间和实用价值。市场追逐金钱和利益,未超出范围的由民法和经济类法律及市场规则来调整,而经济犯罪则是超出了一定范围的追逐金钱与利益、应由刑法来调整的行为。经济犯罪危害到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通常不会危害社会秩序,我国刑法目前除贪污受贿两罪名外,绝大部分经济犯罪罪名已经废除了死刑。动力定型与经济犯罪的特质之一经济犯罪的随附性有一定的关联。

马克思的只要有300%利润就可以冒杀头危险的说法在经济犯罪中能得到最好的诠释,这也使得经济犯罪的反复性-----动力定型在经济犯罪中的存在具备了人性上的理论基础,既有的行业经验、既有的操作模式、配合默契的合作伙伴,做起来轻车熟路,犯罪往往可以换个时空重复进行。世人熟悉的“空麻袋背米”和“割韮菜”,不仅是一般的个体犯罪主体所为,他们没有这个犯罪条件,而是更加庞大的企业利益集团和利益群体,他们操作的程度之高和危害之烈可能远非一般犯罪个体所能比拟的。对这些利益集团的刑事合规如何讲,这可能不是刑事合规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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