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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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是刑法基本原则,又是刑法三大派生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pstyle="line-height:150%;text-indent:24pt;margin: |
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是刑法基本原则,又是刑法三大派生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 主观方面是指人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行为、结果、犯罪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居于主导地位,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没有犯罪后果,就没有从刑法上评价一行为的必要性,就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其中也有例外,有的犯罪是没有犯罪后果的,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有的有后果,却不以犯罪论处,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世界各国刑法一概杜绝“主观归罪”,如诅咒某人死亡,因没有具体行为,不构成犯罪。类似的有我国历史上的“腹诽”罪,属于政治范畴,在于钳制言论。 世界各国刑法又一致摒弃“客观归罪”,即仅因存在着一定的结果事实而不问行为人有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就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 客观方面可以有例外,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也属于犯罪的一种形态,这是因为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主观方面却不允许有例外,即任何犯罪一定是在一定的主观意志的支配下完成的,这就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实质。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再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同的意志形态决定了罪责的轻重,其中故意因素的有无不仅决定着罪与非罪,也能决定此罪与彼罪的选择,是犯罪一切问题中的最重要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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