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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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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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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意志【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4-9-16 1:27:43 来源: 浏览:

                 

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是我国刑法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之一。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追究。

主客观相一致,其客观方面是指要具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要有犯罪事实,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就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世界各国刑法一概杜绝“主观归罪”,如诅咒某人死亡,因没有具体的行为事实,不属于犯罪。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行为人的罪过和犯罪的动机目的,罪过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有具体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刑事无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因此,谈论犯罪的主观问题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即犯罪故意,其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刑法某些犯罪构成所要具备的主观要件,如刑法有的法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某一法条中有这样具体规定的,则该行为人主观上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但能影响量刑。  

主观意志的法律要义在于,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候须具备主观罪过,即其行为必须是在主观意志的支配下完成的,或者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或者是具备了具体法条所专门规定的犯罪目的(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个行为如果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如果不具有主观上的意志因素,则不构成犯罪,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我国刑法坚决摒弃“客观归罪”,即仅凭存在着一定的危害结果事实而不问行为人有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就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

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是决定其罪名是否成立的首要因素,我国刑法考察行为人主观要件的范畴包括以下方面: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能力受限的人的犯罪、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犯罪、以及刑事责任年龄。而论及主观意志仅指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和社会危害结果所持有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因素,一是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知状态,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后果是有认识的。认识因素理论上又包含两种观点,即认识因素是否包括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这两点。通说认为,事实性认识是必须具备的,但对行为人不必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不要求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为条件。

认识因素中的事实性认识有:1、知道自己在干什么;2、对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法律已经设定危险程度和禁止性结果的认识,这种危害程度和危害结果是法律所禁止的;3、对行为对象有认识。当行为的对象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否则,行为人就会因对其行为指向的对象缺乏认识,而不了解行为会影响的社会关系;4、对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的认识。对于某些以一定特定时间、地点、以特定方法、手段为构成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行为人须对这几个要素有认识。

认识因素是认定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前提,而意志因素才是认定犯罪故意的决定性因素,意志因素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即一种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采取放任的态度,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追求,但是也不阻止。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结果必然会发生或肯定会发生,而又决意实施行为的,则谈不上放任的问题,应当属于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体现了行为人的意志在整个犯罪行为中的全面贯彻,犯罪结果是行为人积极追求的结果,体现出了行为人完整的心理态度和较严重的主观恶性,犯罪结果即行为人意志的体现。而间接故意,不应当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故意”,与“故意”存有一定的间隙,在整个犯罪行为中看不到行为人的犯罪意志要素,犯罪结果的形成是“放任”所造成的,意志上的放任自然不能谈及意志的体现,其主观恶性较直接故意要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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