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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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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口供与普通刑案口供的区别【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3-8-19 13:39:51 来源: 浏览:
568
口供、有罪供述、案件事实、待证事实、定性、刑事律师辩护


1、普通刑案口供供述的是犯罪事实,而经济犯罪口供供述的是案件事实。

普通刑案的口供在形式上是供述,是交代,该“犯罪事实”虽然未经法院审理程序应称之为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但其行为在刑法上的“犯罪性”是明确的,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在供述犯罪。

而经济犯罪案件的口供在形式上以陈述为主,是对经营、交易、履行过程的陈述。该陈述的事实属于案件事实,能否成为“待证事实”尚不一定。

2、普通刑案的口供是有罪供述,而经济犯罪案件的口供辩解据多。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口供一般起不到单独定案的作用,“证据之王”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并不完全适用。

而有罪口供在普通刑案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无论是不是“证据之王”,都有着一定的盖棺定论的作用。

3、办案机关制作口供的目的有区别。

 普通刑案在于查明“干没干”“是谁干的”,而经济犯罪在于查明“为什么要干”“怎么做的”。

主观方面是任何口供制作的目标内容之一,但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获取嫌疑人直接的主观故意有罪供述的情况是很少的,嫌疑人的本能反映是其一个方面,而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模糊不清也是一个客观原因,因而经济犯罪案件的讯问有的会侧重于对基础事实的调查或一定的安排梳理,目的是要为下一步的主观推定服务,以符合诸司法解释中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几种情形相对应的事实情形,比如明知没有履行能力、夸大或缩小交易能力、给小甜头诱骗等等。

4、普通刑案的口供一般无前置初查程序,而经济犯罪口供一般是在初查的

基础上,经立案程序,在案件定性后才进行的。

    即这两种口供的制作是在不同的“目标背景”下进行的。普通刑案的刑事违法性是确定的,而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违法性还需要甄别。

5、口供突破在两类案件中对破案的意义不同。

普通刑案中口供的突破就意味着破案,是侦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口供突破一般也意味着案件可以进入侦查终结程序了。

经济犯罪一般无所谓破案,经过初查程序,案件立案就相当于破案。其口供一般是不温不热,不在于要“突破”什么,除非是非法取证有刑讯逼供情形的,经济犯罪口供的主要作用在于围绕案件定性固定证据,为下一步的主观推定作准备。

6、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供述方式主要是陈述,在讯问过程中,嫌疑人如何描述案件事实,从哪一个角度进行描述,口供的结果会有很大不同,对办案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会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但在团伙犯罪、有同案犯的犯罪中,情况会有所不同。

7、经济犯罪口供一般单独解决不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而须与其他在案证据结合一起运用,最后以推定方式完成。

普通刑案口供却能起到锁定案件的作用。当然这不包括“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形。

8、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口供是在立案、定性之后的方向性引导下进行的,讯问方向与讯问目的为案件的定性服务,而不是以“恢复事实本来面目”的方式进行的,讯问目的也不是“恢复事实本来面目”,从而无法避免“客观归罪”或“未审先定”的色彩,但这一切是由经济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的。在这一点上,办案机关有自己的定性方向,相对应的,就是嫌疑人一方如何描述案件事实,并力争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认定。

                                 202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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