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网
京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杨佰林律师电话:13816613858
网站首页 > 关于“明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推定刑事司法解释汇总【经济犯罪辩护网】
查看详细本站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3903A室

Email: 13816613858@163.com    

电话:13816613858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于“明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推定刑事司法解释汇总【经济犯罪辩护网】


发布时间:2023-8-18 17:41:41 来源: 浏览:
568
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推定、主观推定、主观方面、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2009921)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1223)

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201219)

……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别情形处理: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的;()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4)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洗钱罪】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23)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1999316)

……《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解释》第四条所称的“明知”,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考虑,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不供述就不予认定。报关行为先于签订外贸代理协议的,或者委托方提供的购汇凭证明显与真实凭证、商业单据不符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315)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1211)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项所规定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当按照该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8)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58)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9)

……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78)

……五、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

对于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1.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2.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3.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4.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5.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6.其他相关因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12516)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条〔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实施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1211)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2001611)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22)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31113)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可能涉及版权或其它民事权利问题,请勿擅自转载或者使用,本网站并未对使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和保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本网站所包含文字、图片等全部信息亦仅用于介绍本站和促进了解的目的,如您认为相关内容涉及您的自有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接到您的通知并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网站会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