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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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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运用及审查裁判要旨观点集合【一】(非法证据排除、翻供、零口供证据审查等)


发布时间:2017-11-14 11:36:07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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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运用及审查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翻供、零口供证据审查等)


1.于英生申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5号)


【裁判要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 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在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方面,要严格把握纠错标准,对于被告人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2.陈满申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6号)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等实物证据,未经鉴定,且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或者毁灭,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有罪供述的主要情节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而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3.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7号)


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严格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既要善于发现非法证据,又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4.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人民司法2017.14)


【裁判要旨】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


【案号】 一审:(2015)崇州刑初字第354号 二审:(2016)川01刑终86号


5.毒品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35对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毒品的认定(胡晓明17)


【裁判要旨】对从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查获的毒品,应当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审查贩毒人员与毒品及车辆具有关联性、控制性的证据,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


6.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晨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7.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特情引诱(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对于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审查,可依据被告人前科经历、犯罪时表现、积极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观标准,结合诱惑的对象特征、诱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范围等客观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8.排除合理怀疑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人民司法2016.02.020)


【裁判要旨】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对无法查实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在适用新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考虑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同一犯罪行为,应遵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可既作为入罪标准又作为法定刑升格标准予以双重评价。


【案号】一审:(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6号


9.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人民司法2016.02.035)


【裁判要旨】案件是否排除合理怀疑,首先看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都有确定、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要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对抗的情况以及是否能将对抗解除;此外,还要看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口供补强及当面质诘等证据规则要求。


【案号】一审:(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69号二审:(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175号


10.集资诈骗案的程序规范(人民司法2016.02.039)


【裁判要旨】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案号】一审:(2014)碑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100号


11.非法证据审查、处理的标准及原则(人民司法2016.05.004)


【裁判要旨】对以非法搜查收集的物证、事先可能威胁了被告人的审讯录音录像、指事问供及在多项书证中夹带伪证等隐秘性强、评判标准模糊的证据,如何审查及处断,目前鲜有论及。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查明侦查机关取证的过程是否客观真实,审查中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最终以相当理由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及原则,认定前述证据为非法证据并坚决予以排除。


【案号】一审:(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二审:(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51号重一审:(2013)穗中法刑一重字第16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


12.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人民司法2016.05.010)


【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但辩方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一审中提出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予审查。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胁迫的可能,从而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庭审供述,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一审:(2013)云法刑初字第00437号二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12号

 

13.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重复供述(人民司法2016.05.014)


【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重复供述,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关键在于其与原始供述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是否排除重复供述,核心在于非法取证方式是否影响了供述的任意性。


【案号】一审:(2014)双流刑初字第32号二审:(2014)成刑终字第214号

 

14.对一审认罪二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人民司法2016.05.016)


【裁判要旨】被告人庭前供述被一审判决采信的,二审即可以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被告人一审认罪,二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虽不属于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情形,也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人在不违背自己意愿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属于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没有必要进行合法性调查。


【案号】一审:(2012)阜刑初字第00224号二审:(2013)皖刑终字第00167号复核:(2013)刑一复47100422号


15.毒品来源证据不足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人民司法2016.08.011)


【裁判要旨】虽有下家指认,但综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的毒品交易上家,依法不能认定。对这类毒品犯罪案件,要注意对审判中发现的取证、举证不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将司法建议反馈给侦查、检察机关,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取证、举证水平的提高。同时要注意了解事实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避免就同一事实作出矛盾认定。


【案号】一审:(2013)二中刑初字第108号二审:(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38号复核:(2014)刑五复50035047号


16.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人民司法2016.11.022)


【裁判要旨】现代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已成为一项普遍性原则,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需承担证明责任。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在主观方面的解释与要求,是法官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产生的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


【案号】一审:(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92号


17.死刑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人民司法2016.14.033)


【裁判要旨】死刑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在缺乏直接客观证据且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应严格把握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严格审查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是否查证属实,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推理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案号】一审:(2013)二中刑初字第1256号


18.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人民司法2016.17.017)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较为普遍,对技侦证据效力的审查重点应为其合法性,兼顾其客观性、关联性。对技侦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裁判过程中,技侦证据可采取庭审质证和庭外核实两种方式,应最大限度保证辩护律师的参与知情权和被告人的异议权,对技侦证据采信应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补强原则。


【案号】一审:(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6号二审:(2015)辽刑三终字第00088号


19.疑罪从无原则的正确运用(人民司法2016.20.058)


【裁判要旨】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经验判断和逻辑推理,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没有达到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号】一审:(2011)经开刑初字第216号二审:(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


20.有瑕疵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人民司法2016.20.050)


【裁判要旨】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婴幼儿被害人,由于其认知能力的局限,无法对整个案发过程作出客观、完整的陈述,正常情况下,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吻合,排除合理怀疑,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84号二审:(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06号


21.证据能力判断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掌握(人民司法2016.18.052)2、


【裁判要旨】在有数天提押未送还监室的线索印证被告人的刑讯逼供辩解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具未刑讯逼供的书面说明,但不出庭作证,且不能提供该时间段内的同步录像,结合审前供述前后矛盾、同案犯审前供述相互矛盾的情况,可判断侦查人员出具未刑讯逼供的书面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对证据的关联性应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无关联性则无证明力。


【案号】一审:(2009)昆刑初字第0439号二审:(2009)苏中刑终字第0219号再审:(2014)苏刑再提字第00002号


22.法官心证在走私毒品案件中的运用(人民司法2016.26.053)


【裁判要旨】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方藏毒入境,一方境内接应,接应人员通常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当入境者对接应者进行指证时,就出现“一对一证据”的局面;当入境者没有指证接应者时,在案仅有间接证据。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囿于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则会遭遇证据证明力评价和事实认定的困难。在运用间接证据推理时,应关注证据体系的构建以及建立在证据体系基础上的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的运用,最终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


【案号】一审:(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8号二审:(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86号


23.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判断(人民司法2016.32.053)


【裁判要旨】在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活动中,辨认对象未被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之中,存在明显暗示嫌疑,或者辨认过程由侦查机关聘用人员充当见证人,未在辨认笔录中进行合理注明,又未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在此情况下制作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号】一审:(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号二审:(2013)黔高法刑一终字第14号


24.未制作提取笔录的物证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人民司法2016.35.020)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在收集物证、书证过程中,需要依法制作提取笔录和清单,以反映物证的来源,从而在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关联性。对于没有制作提取笔录的情形,需要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能够以其他方式反映物证来源的,仍然可以采纳作为定案证据。针对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属于讯问人员未掌握的内容,则属于“先供后证”模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案号】一审:(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73号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47号


25.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和对翻供的审查(人民司法2016.35.023)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受刑讯逼供行为持续影响而作出的与之前供述基本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与受刑讯逼供后所作的供述一并排除,但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印证其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的,不能采信其庭前供述。


【案号】一审:(2014)通中刑初字第23号二审:(2015)吉刑三终字第13号


26.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冲突时应采纳视听资料(人民司法2015.06.105)


【裁判要旨】同题。


27.如何运用证据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人民司法2015.08.026)


【裁判要旨】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较之客观方面而言,具有抽象性和内隐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采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在适用推定的基础上,则主观方面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是否明知、故意、占有目的等主观事实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推定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提供证据反驳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仅需具有高度盖然性,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4)一中刑初字第925号二审:(2014)高刑终字第311号


28.对明知幼女的认定及对未成年人强奸幼女的量刑(人民司法2015.10.022)


【裁判要旨】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上,应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除非辩方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行为人不明知,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幼女。对具有恋爱关系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行为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要与成年人性侵幼女相区别。


【案号】一审:(2014)静刑少初字第8号二审:(2014)一中刑少终字第26号


29.死刑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标准(人民司法2015.14.014)


【裁判要旨】在现场缺乏直接的客观证据,被告人又翻供的情况下,命案事实的认定应当重点把握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比如在排除被告人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的前提下,其口供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意见及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和印证,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的,应当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1)徐刑初字第0011号二审:(2011)苏刑一终字第0092号重一审:(2014)徐刑初字第00016号二审:(2014)苏刑三终字0063号


30.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人民司法2015.14.027)


【裁判要旨】性侵案件有其不可忽视的特殊性,无论是奸淫幼女类案件亦或猥亵儿童类案件,由于犯罪过程较为隐蔽,证据形式较为单一,决定了上述案件不能对直接证据的采集提出过高要求。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并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考察案发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合理,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最终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4)黄浦刑初字第885号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1号

(未完待续)

(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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