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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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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刑讯逼供案件看冤案错案的产生


发布时间:2013-9-17 20:21:58 来源: 浏览:

   【杨佰林律师按】刑讯逼供是指刑事办案过程中,在没有得到口供之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肉刑、变相肉刑,摧毁其意志,折磨其精神以逼取口供的审讯方法。肉刑涂毒,而连续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用几帮刑讯人员轮流讯问,窗帘遮掩光线,再面对强烈灯光的炙烤等变相肉刑更是怵目惊心,结果就是造成犯罪嫌疑人在最后的日子里神志模糊、神志游离、身心崩溃,最后到达一种只要让我承认的我一概承认,以求解脱的境地。此之谓“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除非具有极强意志的人,刑讯逼供之下,几乎没有人能够幸免。

   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渊源,是对人性的摧残,为各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刑事法律中,无论过去的,还是现在的,无不规定刑讯逼供是非法的,所获取的口供是非法的,但规定归规定,“徒法不足以自行”,刑讯逼供在我们这块土地上从来没有停止过。因此,不在于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什么,也不在于对人权保护的规定具体了多少,寄希望于一部新《刑事诉讼法》就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不受摧残,那是不切实际的。

    本文转载的是一起某发达地区一地级市房地产局受贿案中局长本人的上诉状,本案是一起冤假错案,目前在二审中,本文隐去被告人及涉案单位的名字。

     

 

一、我的所谓认罪口供是审讯人员非法获取的

去年415日起,在纪、检联合办案及检方单独办案中,我被连续审讯了一百零陆个日夜,在这漫长而恐怖的日日夜夜里,一些审讯人员对我身心的残酷折磨完全可以罄竹难书形容。被关审至第八天(去年422日),我已被折磨得痛苦不堪,浑身战栗,精神失态,当时只有一个意念:只要能离开这个生不如死的境地,让我说什么都行,当时我并不知道强某是如何诬陷我的,我无从“认罪”。为此,我几次求着审讯人员将这些情况告诉我,好让我“认罪”(现在回想起来,连我自己都觉得这不可思议,而这正是一个正常人对精神失态者行为的难解之处)。当天深夜,一个自称省纪委的杨某来了,他以凶悍暴烈的威胁,同时通过一步步的引导,告诉我所谓的行贿人、行贿数目、次数、送款人、送款时间、地点等相关情况,经过连续三十小时(中间换过班)的威逼、诱骗与引导,让我做出了第一份“认罪”口供,杨某知道我说不出赃款的去向,做这份口供时他故意避开赃款去向。在我签字“认罪”后三、四个小时,另一班审讯人员来问我赃款去向时,因我根本无法说出这客观上不存在的东西,只得将此前的口供推翻。

这第一次口供对此案的发展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没有这次做口供的过程,我根本不知道强某是如何诬陷我的,只要日后无人作这方面引导,纵然将我审得死过去,我都是无法“认罪”的,这是因为我认一千次、一万次,都不可能对得上强某的口供。

关于杨某等人是如何引导我做出这次口供的,可以查看去年422日深夜起连续三十多小时的录音录像。我在今年85日上呈的一份材料中作了较为具体的陈述,因篇幅太长,在此不再重复。

在纪、检联合审讯的九十一天时间里,我因始终说不出赃款去向,而遭受了漫长、残酷而惨烈的身心折磨,这种折磨让我无法承受,想“认罪”却因说不出赃款去向而无法“认罪”,为此我曾经几次编造了赃款的去向,想以此逃离这生不如死的境地,但都未成功。漫长而残酷的身心折磨,在我极端痛苦的精神上烙上了永远无法抹平的印迹。

转入监视居住阶段后,看到审讯人员中有几个就是在“双规”期间审讯我的人,这让我原来抱有的“到检察机关后一定能弄清事实真相”的想法破灭了,仍然是这些愚钝而无能的人,搞了三个月都没能弄清事实真相,可以想见,此后也是难以弄清的。开始几天,我反复向他们表明,自己根本没有接受过的山北、华仁的钱财,根本无法“认罪”。

为迫使我认罪,审讯人员蔡某、周某实施的种种欺诈、诱骗手段:

1、蔡某多次说;“我们已经对强某、茅某进行了严审,其严审力度超过了你,而他们始终坚持说是将钱送给了你。”当时我想,这两个魔鬼是铁了心要害死我了。其实茅某早在去年5月初就否认了她向我送钱一事,蔡某是个“优秀”的骗子。

2、周某几次说:“国家安全局对你办公室门前的监控做了鉴定,监控录像中有强某、茅某去送钱的镜头,且录像还可以证明你当时确在办公室里。”当时我听了想,这两个魔鬼竟然如此卑鄙,他们一定是趁我上洗手间时做的假现场。哪知周某是个较蔡更为出色的骗子。

3、蔡某、周某等人多次说:“现在除强某、茅某说给你送钱外,还有几个证人证明给你送了钱,再加上其他证据如监控录像等,已是铁证如山,足以零口供判你重刑,现在让你自己讲出来,是组织上对你的关心,给你的机会。”我当时想,看来我真的要被他们害死了,而我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还要害我啊,一百多个日夜残酷的精神折磨,让我感觉全世界的人都在陷害我,世界已是倾倒,我的精神世界早已崩溃。

4、蔡某多次说:“你说你没拿山北、华仁的钱,但按现有证据无需你口供就可以判你重刑,而你承认了,就可以轻判很多。你承认了,只要我们以后侦查出你确实未收受山北、华仁的贿赂,我们同样可以放你回去,你承认了,我们并不会如此定你罪,还要进行两个月的侦查,你要相信检察院是不会办冤案的。从这一点看,你承认不承认是一样的,承认了反而是为自己多留了一条路。”。

在审讯人员的欺诈、诱骗下,经历了漫长而残酷的被审的日日夜夜,绝望的我早已不想抗争。然而,口头罪好认,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赃款,其去向是怎么也说不出的。我对审讯人员说了“我可以认罪,但无法说出客观上不存在的赃款去向。”。蔡、周等人就说:“不用你说赃款去向了。”我当时想,要是早点不要求我说出赃款去向,我哪要受三个月的“双规”的残酷折磨啊,哪要经受那么多生不如死的日子啊。就是在这种精神非正常的情形下,我按杨某引导的第一次口供及之后审讯中获悉的一些情况,违心地承认了莫须有的罪名,并如同背书一般做了好几遍口供。不过每次做完“认罪”口供后,我都会清楚的告诉他们,我是被冤枉的,我没有受贿,请他们一定帮助我好好侦查。我若被冤而判刑,只要能活着出来,对陷害我的人是一定要复仇的。

二、此案毫无客观成立的可能

1、此案所述行贿过程极端邪乎,几率为零。谢某居然会将巨额钱款让我并不信任的部下转送,强某、茅某竟敢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做赌注,在我并不知道谢某要送我钱的前提下,将巨款转送于我。我作为单位主要领导,竟会就此将自己的前途命运让两个部下拿捏。上述三个角色,只有近于白痴者才会去做,现就算这种白痴是存在的,按1%计,要完成整个行贿过程(这里还须加上山北公司吴某),其概率为100亿分之一,理论上为零概率事件,而这种几率的事件是不会在生活中出现的。

2、若我真的收受了山北、华仁公司的巨款,在106个生不如死的日子里,特别是在近60天“精装修”那种残酷折磨中,能挺住了不交代钱的去向吗?我可以绝对地说,没有一个机关干部会顶得住这种惨烈的折磨而不说出客观存在的赃款的去向。再说,我如果真有能耐扛住赃款去向不说,那怎就不能挺住了不作口头认罪呢?对此问题,恐没有哪个办案人员去作过思考。

3、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处事谨慎小心,做出案中所述受贿的大胆之举,与我的性格特征格格不入,这种事根本不会发生在我身上。

4、我未曾帮助山北、华仁公司谋取任何利益,他们何以连续三年送巨款于我呢?山北公司从未找我办过事,我也不认识该公司任何人。所谓为华仁公司谋利的四件事,调处两区之间界址纠纷,因区政府拆迁而造成政府违约地块补签出让合同等为我局之正常工作,是应当履行的职责,且华仁公司并未就此两件事找过我。关于办理土地发证一事,我局对外承诺的发证期仅5个工作日,打不打招呼其实并无实质意义,况且就算提前天把,又能带给华仁公司什么利益呢?关于华仁一期超容积率一事,是因为我局工作人员对市里政策学习不到位而把错了关,而我恰恰是让相关人员吃透政策规范管理,这怎就成了为华仁公司谋利了呢?

三、这是由现场审讯人员策划、制造的大冤案

2011 729日,是本市司法史上的耻辱日。这一天,一件子虚乌有的事被一些审讯人员人造成“铁案”,搬上审判台。

经过庭审,我知道了本不知道的这起冤案的有关情况及相关细节,这让我的眼帘清晰的映现出一起黑幕----这是一起由部分审讯人员人为制造的特大冤案!!

庭审前我一直以为,是强某将山北、华仁公司让其转送的巨额钱款独自吞食,案发后为逃避其巨大罪责,栽赃陷害于我。而同时有三个问题让我始终无法找到合理解释,这让我对上述判断一直心存疑惑,却又找不到更合理的判断。这三个问题是:1、我未为两公司谋取利益,强某是凭借什么法道让两个公司心甘情愿连续三年送出如此巨款:2、强某吞食巨款后是如何瞒天过海不让两公司知道的;3、两公司为何要让强某转送而不直接送给我,且对转送结果不闻不问,三年中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从未与我做过感情上的联络(如一起坐坐、聊聊、喝喝茶、吃个饭等),两公司的两位董事长至今都不认识我,这些问题时常盘旋脑际,让我百思不得其解。

司法耻辱日之后,我眼前豁然明亮------这是一起由现场审讯人员在纪检、检察院联合办案及反贪局单独办案中策划制造而成的特大冤案,而至今所有领导(包括检察院领导)还被蒙在鼓里,还以为审讯人员是办了件大铁案。此案中,强某根本没有见到过更没有拿到过山北、华仁公司连续三年送的巨额现金,这三年的行贿实属空穴来风,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由此,一切疑惑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当初强某被抓后交代了自己真实的犯罪事实,但审讯人员并没有就此放过他,继续对他逼迫、诱骗,要让他说向局领导行贿送巨额钱财。强某在严酷审讯的精神折磨中,经受不起逼迫、威胁与诱骗,无中生有地编造了将山北、华仁公司巨额钱财转送给我、茅某(可能还有其他局领导)的弥天大谎,并做了口供笔录。他当时会这样想:就算日后此谎言被揭穿,因他属被迫而为,可以不担诬陷之罪。审讯人员得此口供笔录如获至宝,于是他们采用精神折磨、威胁、诱骗等方式让吴某、谢某以及我、茅某承认是收了钱或送了钱,所有人的口供都按强某的口供叙述情节(包括时间、地点、送收钱数目等)诱导而做成的,本人的第一次口供就是在纪检、检察院联合办案的第八天,第九天,由审讯人员通过引导告诉了我收钱的时间(三年春节前的一天)、地点(办公室)、送钱人(强或茅)、钱款数目(两个200万,两个150万)及装款的箱子等细节后才做出来的。

支持以上推断的依据有;

1、现今许多的领导平日养尊处优,大多经受不起这种精神折磨、恐吓和诱骗,在被逼到精神失态的情形下,很容易跟着审讯人员的诱导,做出违心地、不客观的口供。对此我有切身体会。

2、关于华仁公司连续三年支付的750万之巨额贿款,其财务负责人彭某只是说小金库的钱(银行利息、零星房款等),没有资金的具体来源,没有资金收付账册,没有银行票据,没有支付凭证,没有取款领款手续,世上哪有如此管理的小金库的公司?显然,彭某是在说谎,其实质是根本不存在这些巨额资金的支付。

3、关于山北公司2008-2010年连续三年巨额行贿,与华仁公司一样,强某都有将其巨额贿赂转送给我的口供,显然,这两家公司的巨额行贿要真俱真,要伪俱伪,强民杰不会做一真一伪的口供。然而,在强某、茅某、吴某与我均有口供笔录承认了送或收钱,到起诉时却少了山北公司的巨额行贿。这无疑是山北公司财务人员因公司确未送出这些巨款而始终未作筹款送款的证明(这也是整个案件中唯一一个能经受住严酷的精神折磨、威胁与诱骗的人,我敬佩他),这使得山北公司三年的巨额贿赂成了无源之水、无米之炊。去年9月,审讯人员只得让吴某重新做口供笔录,否定之前承认三年巨额行贿的口供。

由此得出,同属强某供述的山北公司巨额行贿一事客观上并不存在,华仁公司巨额行贿之事当然也为凭空捏造。

4、强某、谢某和我对连续三年送款用的箱子都做了相同的描述,即规格为20X40X60cm。这种规格的箱子,至少可以装进260万人民币。谢某的供词中,每年都是用三个箱子装250万元,两次上下楼才将三只箱子送到强的办公室;强某的供词中,三年送到我办公室的钱都是用了两只箱子。难道此两人都是弱智吗?明明一只箱子能装上的都偏要用三只或两只箱子。很显然,谢某和强某根本没将这些钱装进箱子过,进而可以推定,华仁公司这三年中压根没送出这些巨款,裴某、彭某都是在强压下被迫作了伪证。

5、在施以巨大的精神折磨的同时,威胁、诱迫被审讯人无中生有的加害领导,是部分审讯人员违法审讯惯用的手法,对此我有切身体验----在我被纪、检联合审讯至50天前后的一天夜里,反贪局对我说:“强某又有交代,你拿的这些钱,开发公司是让你将其中大部分转送给你的领导的。”我说我的领导又管房地产田地的只有某市长和某秘书长,反贪局迫不及待的接过话去:“是啊,是啊,那你快说,送给他们多少钱,送了几次?你说了之后,强某会为你作证的。”我说我自己都没拿到钱,拿什么送给他们呢。于是反贪局进一步诱骗我说:“你承认送钱给他们后,你的罪可以减轻很多,强某为你作证的口供我们随后也会去做好的。”我一直不肯加害某市长和某秘书长,为此他们连续四、五夜天对我严酷审讯,诱迫我承认,到最后竟然如此诱导我:“你一直说你是冤案,那你也去冤枉他们(指市领导)呀,这样把冤案搞大,等大冤案弄清了,你的冤案不是也可以随之弄清么。”以至于我最终差一点去加害某市长和某秘书长。可见,审讯人员让被审者作虚假口供,有的是本事。倘若当时我真的诬陷了某市长和某秘书长,审讯人员再做上强某为此作证明的口供,定会再闹出惊天大冤案来,现在想来这是何等可怕啊。

6、山北公司20082010连续三年巨额行贿一事已被查证失实,而当初强某、吴某、茅某和我均有承认山北公司行、受贿的口供,且相互衔接。那么,一件客观不存在的事,怎会有这些人相互对接的“认罪”口供呢。显然,这是审讯人员逼迫、诱骗、引导的结果,是他们“人造”出来的。由此,同为一案的华仁公司三年巨额行贿所涉及的有关人员相互对接的有关口供同样是审讯人员“做”出来的。

7、我单位地下车库仅有六、七个车位,除局领导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入内,入口处有移动门和保安看守,外单位车辆根本无法进入。谢某在供词中说,2008年和 2009年春节前,他的车停入地下车库之后,他将三只箱子分两次送至强某办公室。这显然是在说谎,这说明他并未将这些钱送到我局给强某。

8、这些年华仁公司并未通过我获取什么利益,却说连续三年送巨款于我,这有悖常理。

9、华仁公司连续三年送出750万元之巨款,其董事长却不知巨款具体送给了谁,且与我至今互不相识,显然送款一事纯属无稽之谈。

10、华仁公司真要送巨款于我,是绝不会通过我的下属转送的。因为这样做会对行贿人带来极大的风险,这就是将极为隐秘的行、受贿变成半公开,不仅会让领导无法接受,而且极有可能激怒领导而将行贿人推入及其危险的境地,这种危险境地大家都想象得出。

综上,华仁公司连续三年巨额行贿一事客观上并不存在,整个事件是由审讯人员人造出来的。在现行的审讯方式中,审讯人员的权力可被无限放大,这些问题,有哪个领导(包括检察部门的领导)会知道啊?

各位领导,你们看到的只是结果,这就是每个涉案人员相互对接的口供,但你们并不知道审讯人员获取这些口供的过程,而这过程充斥着一些审讯人员办假案,甚至人造冤案的种种手法。现在他们试图掩盖这一过程,将其蒙混过去,以逃避他们应承担的非法审讯的责任。

各位领导,你们不能再被一些审讯人员蒙骗啦!

请你们相信我,相信一个共产党员心的呐喊!!

四、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有关事实或问题

以下一些客观事实或相关问题的核查,有利于对本案的真伪作出真实的判断。

1、查清强某被抓走前打出的一个电话,检察人员带走强某前,我与陈某一起找他谈了话,让他主动交代问题,谈了二十分钟未有结果,完了就出去请检察人员将其带走,就在我转身出门至检察官进门将其带走的两分钟间隙,他当着陈某的面拨通了电话,与对方说:“我这里出事了。”无疑,电话对方是强某的真正同伙。此事是陈某后来才告诉我的,强某不敢在我在场时打这个电话,是惧怕我当时就揪出他的同伙来。而若我是他的同伙,他会避开我打这电话吗?另外,他还用得着打这电话吗?

2、查清华仁公司2008---2010年所送750万元巨款的收付账册、银行票据与凭证、支付凭证、用款领款收款手续,以证明这750万元是否送出。

3、查清谢某连续三年其购买9只拉杆箱的财务报销凭证,每年3只箱子至少价值上千元,没有哪个经理会自掏腰包。

4、查清华仁公司徐某2010年春节前来我局给我送3000元购物卡未果一事,此事确实存在。对此我和谢某均有供述,徐某在供词中否认,是说谎。只要查得此事客观存在,就可以印证2010年春节前华仁公司送我200万元一事不实。这是因为谢某为徐某3000元卡送不到我手里专门打电话让我接受,而连续三年送巨款却事先不说事后不求证,显然后者不实。

5、查清山北公司2008----2010连续三年送巨款一事的真伪。关于这三年山北公司行贿一事,强某、茅某、吴某和我均有送钱或收钱的供认,起诉时却少了山北公司行贿一事,显然属证据不足。那么,山北公司究竟有没有送出这些巨款,检方隐而不谈,我希望二审法院将此查清。若查实山北公司确未送出这些巨款,则完全可以证明,华仁公司连续三年行贿也属于子虚乌有,山北公司行贿和华仁公司行行贿之所有人的口供都同出一辙,是审讯人员对这些人施以精神折磨、威胁、诱骗、引导而做出来的。

6、查清强某诬陷其他局领导受贿之事的真伪。强某除了诬陷我和茅某外,还有我局其他2-3名局领导遭他诬陷。查清强某所供认的其他2-3名局领导受贿一事的真伪,可以证明强某此类口供的真伪。在此我想提醒的是,绝不能再残酷的精神折磨去审讯,而是通过正常的谈话,着重查找客观证据来查清真实情况。我可以肯定的说,强某对其他局领导受贿的供述,绝对也是诬陷。

五、其他有关问题说明

关于商业大厦等所送72000元,存在审讯时因审讯人员诱骗而作了虚化扩大,以及其他一些情况,我在一审时已作说明,一审法院对各类问题不作任何调查分析,无所顾忌地大办冤案,他们是无所不能却又无所能。

这里我只想表明三点:

1、这些多为宴请中针对多人馈赠的礼金、礼物,多属人情难却。这种情形在各级干部(包括司法干部)中并非鲜见。况且我当时主观上并无受贿之意,即使算作受贿,亦无主客观之故意。

2、我未曾为他们谋取利益,关于土地挂牌出让,我局都是按各区政府报送的时序正常办理,按批次推出,并不存在快慢。土地出让洽谈、意向合同签订等均有区,乡政府实施,待区政府将土地挂牌出让材料弄齐并送我局后,我局均按其所报送时间及时纳入相应的挂牌出让批次。关于对各区政府拆迁违约地块的拆迁工作推进,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我局对类似几十个地块都同样采取了与区政府协调推进、请市政府会议推进等措施,以求及早解决拆迁问题,尽量减少因政府违约带给政府的经济与法律风险。地块的拆迁推进仅仅是我们所做的这方面工作的一部分,其推进的力度与效率也并未优于其他地块。所有这些做的都是对政府拆迁违约的弥补工作,哪来为开发商谋利之说。

六、茅某案同样为冤案

茅某案与本案有着关联性,根据我的分析判断,茅某案亦为冤案,其依据有:

1、茅某在去年425日的口供中说,2008年春节前她与强某一起将华仁公司150万元贿赂转送给了我,另外还有口供说将山北公司三年送出的巨款转送给了我。我心里很清楚,她是在说谎。她说出此谎言只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她伙同强某借我名义大肆敛财,案发后他们一同栽赃陷害于我。从现在情况看,这种可能根本不存在。那么只有第二种可能了,这就是审讯人员拿着我所做的第一份“认罪”口供,逼迫、诱骗茅某说给我转送了华仁公司、山北公司的巨额贿赂,茅某在精神与思维失常的情形下作了这样的口供笔录。我与茅某之间从未有过大的矛盾,彼此间也无什么怨恨,而她连一个关系还算不错的同事、领导都能去诬陷,她自己的“认罪”口供何尝不是在非常状态下所作的不实口供呢。

2、在我局领导班子自查自纠过程中,我分别找每个局领导谈过话。找茅某谈话时,她坦然地对我说“我与北塘、与强某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我早看出强某这个人不正,所以很少理他,有时一些单位请客,如知道强某也参加,我也会借故不去。”感觉她说这些话时,是坦诚而真实的。在随后召开的局党委会上,我对局领导班子内部可能隐藏着的腐败分子进行了严厉的痛斥,会前我专门布置局办公室主任在会上注意观察每个班子成员的表情与神态变化。我认为,心中有鬼的人在我严厉的痛斥过程中,神情是一定会发生可以让人察觉的细微变化的。会后主任对我说,茅某等人在会上神态自如。以上这些让我相信茅某案系冤案。

3、茅某若其真的受贿了,是不会如此强烈而长期喊冤的。做了的事,又有了自己的“认罪”口供,就是天皇老子也帮不了的。是怎么都赖不掉的,而没做的事,尽管被迫承认了。但谁也不会就此心甘情愿接受刑事处罚。蒙受莫须有的罪名的。这也是我的切身体验。以此可见,茅某也与我一样被冤案所困。

4、强某会凭空捏造诬陷我,当然也会如法炮制诬陷茅某。强某是个无赖、恶魔,据我所知,他除了诬陷我和茅某外,还诬陷了我局其他2-3名剧领导。我们的队伍难道有那么多腐败分子吗?绝然不是!

今天我可以肯定的说,我和茅某两个冤案是部分现场审讯人员“人造”出来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审讯人员借刀杀人,他们诱迫并利用了强某,打开了冤案的大门,尔后一路杀戮,强势攻下我、茅某、谢某等并不坚固的“堡垒”,非法获取了上述人员的口供笔录,并运用所谓的“审讯艺术”使之相互衔接,在以这些“环环相扣”的“认罪”口供笔录骗得司法机关领导的信任,操纵起一台庞大的机器办成了两个冤案。我可以断言,他们现在并非不知这是冤案,只是他们认为已无退路,利用手中权力制造恐怖,只是一些有着正义感的人都不敢站出来就有关客观事实说话。而他们想要获取的东西(如证词、口供),无论客观存在与否,他们都有办法得到。他们唯恐天下不乱,滥用职权,肆意制造冤案,现在是我和茅某遭他们所害,若他们的丑行不能被揭露,必然还会接连不断地有无辜的党员干部遭冤案之害,他们既在操纵着一台庞大的机器,可谓无所不能。对他们来说,冤枉一两个人算不了什么,这与他们受奖抑或受罚相比,当然是后者重要。而我要告诫这些办冤案者,他们可以得逞一时,但绝不会长笑恒久,正义的力量是无穷的,党的阳光一定会照透我市司法中局部存在的黑暗,这些办冤案者的丑行一定会被揭露,历史的滚滚车轮必然将他们碾得粉身碎骨!!

我希望二审法院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抓住疑点,查清事实,不要如一审法院那样不负责任,草率行事,无所顾忌的办冤案。请你们切切不要怀疑:那些执意要办冤案的人,总有一天会被押上历史的审判台,人民的审判台。

 

上诉人:吴某

20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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