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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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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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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氏骗局与集资诈骗辨析之一


发布时间:2013-9-17 20:21:55 来源: 浏览:
作者:杨佰林京衡律师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庞氏骗局”源自于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1882-1949)的意大利人,1903年移民到美国,在美国干过各种工作,包括油漆工,一心想发大财。经过美国式发财梦十几年的熏陶,庞兹发现最快速赚钱的方法就是金融,从1919年起,庞兹设计了一个投资计划,向美国大众兜售。这个投资计划说起来很简单,就是投资一种东西,然后获得高额回报。但是,庞兹故意把这个计划弄得非常复杂,让普通人根本搞不清楚。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世界经济体系一片混乱,庞兹便利用了这种混乱。他宣称,购买欧洲的某种邮政票据,再卖给美国,便可以赚钱。当时由于政策、汇率等等因素,对很多经济行为普通人一般确实不容易搞清楚。另一方面他则设置了快速高额回报的诱饵,他宣称,所有的投资在45天之内都可以获得50%的回报。之后,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这样,他就给了人们“眼见为实”的证据,最初的一批“投资者”的确在规定时间内拿到了庞兹所承诺的回报,于是,后面的“投资者”大量跟进。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3万名波士顿市民变成他的计划的投资者,这部分人大部分是怀抱发财梦想的穷人,庞兹共收到约1500万美元,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庞兹后被判处5年刑期。

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或后继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得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也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是由于它们引起了怀疑,要么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合理的融资借贷行为不被认为属于庞氏骗局。第一,举债本身不是骗局。企业举债是个正常的市场行为。第二,投资失败并不构成庞氏骗局。举债人只要没有违反举债时所承诺的资金用途,那么即使血本无归,也不构成诈骗。第三,投资回报高,也不构成庞氏骗局。只要高额回报来自经营所得。第四,“借新钱来还旧债”也不完全是诈骗。只要举债人如实汇报亏损,如实通报资金用途,而放贷人仍指望靠经营转机而不是靠新进债款来扭亏,那也不构成庞氏骗局。比如现实中企业的“借新还旧”就大量存在。

庞氏骗局的特征表现为举债人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虚构的企业经营项目、谎报其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其实质在于“项目”经营的载体是“钱”,而不是经营实业。这些特征从我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也可以得出,那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庞氏骗局中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理清,这几个问题也是甄别集资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一是举债人有无真实的投资项目,有无实际的经营内容;二是这些项目和经营内容所用资金占全部借贷款的比例是否正常;三是举债人的还款究竟来自经营的盈利,还是新的举债;四是放贷人在作出放贷决定时,是否清楚了解举债人的财务运作模式,是否受到了刻意的蒙骗。五是经营的是“资金”,还是实业经营,即是否以运作资金、钱生钱为主要的经营方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庞氏骗局是众多其他骗局的鼻祖,后来的许多骗术都是从“庞氏骗局”衍生出来的,进入中国后也以各种面目出现,如彩票骗局、传销诈骗等,我国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就属于庞氏骗局的翻版。

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及人类本身的趋利性给庞氏骗局提供了永久的土壤:

一、庞氏骗局是人类经济历史中的衍生物,无法根除,只要有交换物“金钱”存在,就会有人觊觎,想着做以钱生钱的“生意”。其中应当明确,政府本身允许做“以钱生钱”的生意,如银行业、证券业,不过这是以国家公权力的批准为先决条件。

二、庞氏骗局与市场经济中其他经营手段在经营理念上同袓同宗,不过是“步子大了一点”,以“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违反了“高风险、高回报”的正常规律。

三、是私权力向公权力的挑战,庞氏骗局与国家银行的区别在于,国家政府会保证储蓄者的利益,而集资诈骗的结局是血本无归。有人把中国股市的某些行为,也称为“庞氏骗局”的翻版,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四、对于庞氏骗局,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并且以后也不可能有一个规划统一的刑事追究的标准。其生存空间巨大,生存面目多样,多数情况下仍然要走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路。我国目前的非法集资案件正面临着民间借贷是否入刑,民间融资阳光化、法制化的现实问题。

五、为了应对庞氏骗局,各国都给司法留出了一定的空间,因为,在正常的实业经营、间杂资本运作、及纯粹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间,其间的比例问题是司法操作中无法界定的,无法拿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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