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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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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7-6-27


发布时间:2017-10-9 11:08:44 来源: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spans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7627日起施行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
  第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第十一条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二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第十五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第十六条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排除有关证据导致对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涉嫌的部分重要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辩护

  第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第二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二十一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审判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第二十八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法庭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庭不再审查

  第三十条 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第三十二条 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第三十三条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第三十四条 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上述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第四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四十一条 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6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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