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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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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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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毒树之果”【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9-30 0:05:09 来源: 浏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于1988年9月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于19889月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我国刑法诉讼法第61条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都应当排除。

最新的《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开篇第一条就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毒树之果”,简单的含义就是毒树结出的果实虽然也是果实,但是有毒的,不能食用。此概念起源于欧美刑事司法实践,并成为一个颇具特色的法则,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审判中作为证据,尽管这些证据材料内容是真实的,但须排除在证据之外,因为获得这些证据材料的程序和方法是非法的。具体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司法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与侦查机关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及使用“侦查陷阱”获得的证据在运用上存在一定的矛盾,存在一定的取舍矛盾。我国的“毒树之果”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是造成刑事判决冤假错案的根源。

最现代版的“毒树之果”案的样板就是最近几年一再上演的靠着“亡者归来”才能证明清白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河南赵作海案件、河北聂树斌案件、云南的杜培武案件、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件等等,无不给国人以强烈的冲击,错案追究制和司法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再次踏上回归正途的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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