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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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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发布时间:2013-9-29 23:53:05 来源: 浏览: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因此,如果是民营企业的CEO们,即使具有本罪的行为,构成的也不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其或者是民事行为,或者构成其他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

4、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2、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追诉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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