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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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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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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挑战“够罪即捕”


发布时间:2013-11-1 23:18:00 来源: 浏览:
——郑州今年有23名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证据排除未被批捕<spanstyle="line-height:150%;font-family:新宋体;font-size:12pt;"lang="EN-US

           ——郑州今年有23名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证据排除未被批捕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我这次真的没有盗窃。”

 

涉嫌盗窃罪的石杰没想到,自己的这句话,真的引起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的重视。

  “根据法律规定,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问题,并能认罪悔罪,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你说的这句话,检察机关是要记录在案的。”面对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前的提审,石杰还是坚称自己没有盗窃。

  石杰对检察官说,他有盗窃前科,但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关押了他3天后作出的。

  而案件卷宗证据显示,石杰到案后不到24小时即送往行政拘留所,并没有在办案机关非法关押,且附有行政拘留手续。

  “石杰的供述是真是假?”办案检察官在对石杰的“翻供”进行调查时发现,行政拘留所没有石杰出入所的相关手续。经认真核实,检察机关认定,该案中的书证,即行政拘留书系伪造,石杰并没有在行政拘留所关押过,他从被抓获到被刑拘的3天时间,确实如其所说,一直被关押在办案机关。

  金水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石杰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而决定依法排除,行政拘留决定书因伪造亦同时被决定排除。这些非法证据被排除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因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石杰有盗窃行为,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同时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108日,法治周末记者从郑州市检察院得到证实,公安机关已将石杰一案的侦查人员调出办案单位,进行离岗培训。

  郑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王翠平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以来,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共调查涉及非法证据案件85件,占同期受理提请批捕案件总数4860件的1.75%。其中,经侦查监督检察官进行证据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的36件,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合理解释或对非法证据予以补正的49件,有23名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证据排除后,又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而未被逮捕。

 

  “无罪辩解”受到重视

 

  在王翠平看来,如果能从审查逮捕阶段把好非法证据调查与排除这道关口,既能“倒逼”公安机关从侦查环节提高办案质量,又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把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落实到审查逮捕这个阶段,既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对‘够罪即捕’传统执法观念的挑战,标志着侦查监督方式的转型。”王翠平坦陈,郑州检察机关今年以来在审查逮捕阶段力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全市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执法理念产生了冲击。

  “过去,侦监部门审查逮捕案件时,在侦查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等证据下,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提审时的‘无罪辩解’,往往认为是认罪悔罪的态度问题,并不实质上影响到批准逮捕。如今,对于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办案检察官必须给出合理的解释。实际上,逐案提审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是检察机关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中违法线索的重要来源。”王翠平说。

  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张雷、王为二人的无罪辩解也引起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在审查逮捕张雷与王为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接受了侦查监督检察官的提审,但他们均称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作。

  检察机关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要求提供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但公安机关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出示同步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检察机关以该案嫌疑人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证据经得起挑刺儿

 

  “不管工作量再大,定案证据也要经得起推敲。”郑州市检察院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范俊坦言。

  公安机关将李飞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承办检察官阅卷发现,该案证据存在以下问题:扣押的物品为两段木棍,无提取笔录,不显示从何处提取,不能证实作案工具的来源;所提供的被辨认照片中,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显与同组中其他被辨认照片不同,存在给辨认人明显暗示的嫌疑。

  在随后的提审中,犯罪嫌疑人李飞对检察官说,他虽然参与了殴打,但没有对被害人的头部实施故意伤害。

  而卷宗显示,伤情照片及鉴定结论均证实被害人头部受伤的程度已构成轻伤,因多名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且参与打架的双方互不认识,辨认笔录是认定谁是本案直接致伤人的关键证据。

  金水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补正说明并作出合理解释。随后,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的提取过程作了补充说明,但针对辨认笔录中存在的问题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鉴于犯罪嫌疑人李飞的供述在细节上不能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相互印证,又无其他直接证据予以证明,金水区检察院决定对公安机关定案的证据予以排除。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证据的把关,使我们在办案中的证据意识特别强。如果取得的证据经不起推敲,就有可能被检察机关排除。”一名刑侦民警说。“侦查监督对侦查机关不是挑刺儿,而是一种配合与支持,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王翠平说。

  范俊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该不该在侦监环节实施,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审查逮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把好了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关,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也为以后的起诉、审判等环节把好了证据关。

  (文中涉案嫌疑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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