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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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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分类和应用【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9-30 0:39:02 来源: 浏览: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pstyle="text-align:left;line-height:150%;text-indent:24pt;m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

实物证据,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这是最古老的一种证据分类。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第一手”证据。如亲见亲为的事实陈述、原物和书证原件、视听资料原件、勘验检查笔录等。

传来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第二手”证据。如证人从其他渠道得知案件事实的陈述、物件或文件的自制件、复印件。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三、本证与反证

本证,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他所要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原告和被告都能举出本证。

反证,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房屋纠纷中,原告说房子是自己的,拿出房产证证明,房产证就是本证。被告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该房子实质上是自己的,则该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反证。

 

四、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控诉证据:凡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控诉证据,也即有罪、罪重的证据。

辩护证据:凡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也即无罪、罪轻的证据。

 

五、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主要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被告人的供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但一个例外是被告人的口供不得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主要证据列举为: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补强证据是指能够增强或补充主证据的证明力的证据。如非现场目击的证人证言。补强证据也有“旁证”的含义,对主要证据起补充、加强的作用。

 

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如:1能够证明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有罪或否认犯罪的供述口供。3特定情况下,能够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但物证通常不能成为直接证据。4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书证和视听资料。

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证据外,其他证据均应属于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凡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多表现为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

对间接证据的运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锁链中不能存在空档。其次,运用间接证据完成证明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否则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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