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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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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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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庭审应去除对被告人“犯罪化标签”


发布时间:2013-11-1 23:22:14 来源: 浏览:
2013-10-14

                 2013-10-14

 

河南高院披露赵作海李怀亮案细节

 

  2013年,刑事冤错案一次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从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到河南李怀亮冤案,再到萧山5青年冤案,再到安徽于英冤案。

  为何这些冤错案在中国一次又一次的被复制呢?该如何防范与救济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今天的“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学术座谈会提出,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应当将无罪推定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定罪证据不足应坚持疑罪从无

 

  实践证明,坚持无罪推定理念,在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时,坚持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对此,中政委指导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张立勇透露,在李怀亮案件,指控李怀亮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其归案后曾经作过的9次有罪供述,但是,前后供述之间、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案件存在多处疑点,如血型问题,侦查人员在现场发现一摊血迹,经鉴定为O型,而根据尸体检验报告及对李怀亮的人身检查,发现李怀亮与被害人身上均无出血伤口,且被害人血型为A型,李怀亮血型为AB型;再如鞋印问题,李怀亮平时穿44码的鞋,他供述案发当晚穿的是44码平底拖鞋,而侦查人员从现场提取的鞋印经鉴定为38码空调凉鞋。因证据不足,长期不能定案,被告人被羁押近12年。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河南法院坚决贯彻疑罪从无裁判原则,在既没有“真凶落网”、也没有“亡者归来”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构成犯罪为由,对李怀亮存疑宣告无罪。

 

  纠正对口供高度依赖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是真正的罪犯,那么他就是亲历作案整个过程的人,在许多案件中甚至是唯一的亲历者,取得被告人的供认当然对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可以说,在保证完全自愿和真实的情况下,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刑事案件最好的证据。也正因此,许多司法人员对被告人供述存在着过分追求和高度依赖的心理,甚至不惜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供述。

  “这是十分危险的。在更多的情况下,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会作出各种不实的陈述,特别是在受到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审讯的时候,往往会违心承认本不存在的事实。因此,被告人供述也是最不可靠的证据。从历史经验来看,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起着主要的原因。”张立勇说,赵作海错案中,侦查人员采取用木棍打,持手枪敲头、威胁,长时间不让吃饭、睡觉等方式进行非法讯问,赵作海被逼无奈,作出9次有罪供述,并让妻子赵晓起帮他找别的人头和四肢,冒充赵振晌的尸骨。

  张立勇认为,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来说,被告人供述常常又是最危险的证据。切实改变对于被告人供述的过分追求和高度依赖,坚决排除任何形式的非法证据,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

 

  切实重视辩护人意见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是辩护人的法定职责。这就决定了在防范冤假错案中,辩护人天然地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从近年来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中看,辩护人基本上都指出了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过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法院真正重视和采纳了这些意见,冤假错案就可能避免。这一深刻教训值得深思,应当认真汲取。

  张立勇说,对于法院来说,辩护人不是自己的竞争对手,而是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职业共同体;更不是自己的敌人,而是专门从无罪、罪轻等方面向法院提出专业性材料和意见,帮助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共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盟军。正确看待辩护人的作用,切实重视辩护人的意见,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

 

  构建符合客观规律诉讼机制

 

  以无罪推定理念为指导,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建立健全各项诉讼机制,才能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张立勇建议,应进一步探索构建更加严格的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确保被告人供述在完全自愿下取得,提高供述的可信度。进一步强化对侦查、讯问过程的监督,可以尝试实行驻所检察员讯问在场制度,直接对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进行现场监督;下一步可探索逐步实现辩护人讯问在场制度,以有效防止和杜绝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现象。

  同时,他表示,应进一步探索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变目前普遍采取的“侦查卷宗中心主义”。进一步探索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结构,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我国目前的诉讼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失衡的状态。公诉人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器为后盾,不仅具有强大的侦查、调查能力,而且拥有法律监督的职权,其所提出的公诉意见对法院有着重大影响;而辩护人不仅介入刑事诉讼时间较晚,而且其会见、调查、阅卷等多方面诉讼权利也受到诸多制约,特别是有的被指定辩护的律师,往往把参与辩护当作一项不得不完成的任务,缺乏为被告人积极辩护的内在动力,所以其辩护意见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对法院裁判的影响力要弱得多。在这种失衡的诉讼结构之下,是难以保障实现裁判公正的。

  张立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探索更为科学的诉讼结构,积极强化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能力,努力实现控辩平衡。一是改革现行的刑事法庭布局。目前采用的刑事法庭布局将被告人放置于审判台的对面,明显处于受审问的地位;将被告人与其辩护人隔离开来,两者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难以形成辩护的合力。这一布局是适应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而设置的,体现的仍然是旧有的司法理念和诉讼结构,已经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要求,不能充分反映控辩平等的刑事诉讼原则,应当加以改革。新的刑事法庭布局应当将被告人的座位与其辩护人同席并列,并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成为控辩平衡的听证式布局。二是去除对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在庭审过程中,应去除囚服,允许被告人穿着便装出庭受审;严格限制对被告人使用戒具,除少数暴力犯罪、有人身危险的情形外,被告人出庭受审时应当去除戒具;禁止使用囚笼式审讯椅,改为普通座椅,并为被告人准备记录纸、笔。三是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条件。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可以同公诉人一样直接进入法院、法庭,不必经过安检;为律师在法院阅卷提供场所、复印设备;裁判文书首先或者至少同时向辩护人送达。通过这些措施,充分体现对辩护权的尊重和保障,彰显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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