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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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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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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律师:念斌案辩护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5-2-1 17:38:42 来源: 浏览:
2011年9月7日死刑复核后第一审

           201197日死刑复核后第一审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经过三级法院的七次审理,历时五年,念斌三获死刑。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经过反复多次的审理和调查、补充侦查,大量的事实、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本案是一个假案,个别侦查人员在侦查该案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念斌是无辜的,请法院对念斌无罪释放。

一、指控念斌向丁云虾家的水壶嘴内投放剧毒鼠药完全是错误的

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非常多,口供与证据之间、口供与口供之间、证人与证人之间的、证人与口供之间、证人与物证之间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数十个。对这些问题辩护人在历次质证和辩护意见中均反复多次指出,在今天法庭质证时也就主要问题做了说明,请合议庭查阅,本文不再赘述。

辩护人认为,认定念斌实施了投毒行为,在证据上至少要能做到(1)、主要作案手段或主要情节上有相应的证据支持;(2)指控的犯罪手段能够发生相应的犯罪后果;(3)对证据的解释科学、合理。如果这三点做不到,本案就是一个经不起推敲和检验的“豆腐渣”案,对念斌定罪判刑就是“草菅人命”。辩护人仅就以下三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一)水壶没有毒物,指控“从水壶嘴投毒”的作案手段是错误的

公诉机关指控念斌“从丁云虾家的水壶嘴内投入氟乙酸盐鼠药”导致丁、陈两家多人中毒。如果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么氟乙酸盐鼠药这一重要的物证必然会在这一作案过程中留下蛛丝马迹,除非作案人采取特别的灭迹手段。本案的检验机关能从丁云虾家刷洗干干净净的铁锅中发现氟乙酸盐毒物,正是当今微量物证检验科学发展的结果。截至2006年,我国微量物证检验手段已经达到了500亿分之一克,福建省公安厅的检验部门也具有与之相应的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因此,念斌如果确实是从水壶嘴里投入毒物,那么即使水壶经过刷洗也不难从中发现毒物。水壶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也是认定念斌采用“从水壶嘴投毒”的作案手段的重要物证,从水壶内检出氟乙酸盐毒物,将意味着从水壶嘴内投入毒物的指控可能成立。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检验机关在检验这把水壶时具有如下几个条件:

1)念斌从丁家水壶嘴内投入的毒物,是本案最原始的、浓度最高的毒物,水壶嘴则是流经这最高浓度毒物的地方;

2)水壶嘴及水壶的内壁布满了厚厚的水垢,毒物从水壶嘴进入水壶后,这把水壶始终没有进行过清洗;

3)办理本案的福建省公安厅的检验机关在检验水壶之前已经从丁云虾家刷洗干干净净的铁锅内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福建省具有相当高灵敏度的仪器、设备和检验毒物的技能。

上述三个条件是侦、控、辩、审四方从不争议的条件。如果对念斌“从水壶嘴内投毒”的指控成立,则丁家水壶内尤其是水壶嘴内必然能够检验出毒物。

然而,这个案件从案发到今天,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耗尽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检验机关能从刷洗干干净净的铁锅里找出毒物,却不能从布满厚厚水垢、从未刷洗过的水壶里发现任何毒物!这一结果本身就旗帜鲜明地说明了一切,“从水壶嘴投毒”的作案手段根本就不成立!

这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当应当出现的结果没有出现时,公、检、法机关是不是首先要反思这样的“假说”出现了错误?是不是应该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到真正的原因?其实,本案中毒结果与水壶无关的证据在本案侦查一开始就已经暴露出来,并且在其后的审理中又一而再,再而三的反映出来:证人念其东、念保龙等人的证言、本案侦查员隐匿起来的陈炎娇三份关键证言、丁云虾吃了用水壶水制作的稀饭不中毒……等等,这些问题稍加分析就会发现对念斌的指控存在重大问题,然而,我们的公、检、法却对如此重大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一意孤行地必置念斌于死地,究竟为了什么?

(二)中毒结果与指控完全背道而驰这同样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问题。侦查和公诉机关指控念斌“从水壶嘴投毒”,继而丁、陈两家人吃了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的鱿鱼和稀饭而发生中毒。如果这一指控的命题成立,那么,根据现有已知的条件:

1)陈炎娇捞鱿鱼(即:焯鱿鱼,将鱿鱼放入开水中煮一下马上捞出)和丁云虾煮稀饭,用的是指控念斌投入毒物的同一把水壶里的水;

2)氟乙酸盐具有“溶于水,不溶于酯类”的特性。所以,用含有氟乙酸盐物质的水煮稀饭,稀饭中氟乙酸盐的含量远比鱿鱼中的毒物高的多(鱿鱼肉是脂类物质,本身就不溶解氟乙酸盐,含有氟乙酸盐毒物的水在捞鱿鱼后马上被倒掉,其后在切鱿鱼时残存在鱿鱼上的毒水又被淋出,因此鱿鱼所含毒水的量已经很少;而煮稀饭时,毒物全部溶解在高压锅内的水里煮成有毒的稀饭)。

3)案发当晚,俞攀、俞涵、俞悦、丁云虾均吃了丁家稀饭,其中俞攀、俞悦、俞涵各吃一碗、丁云虾吃半碗多,陈炎娇、念福珠没有吃丁家稀饭。

上述三个条件也是侦、控、辩、审四方不争的事实。如果指控成立,则应当出现的结果是:无论吃稀饭还是吃鱿鱼都会出现中毒症状,并且吃了稀饭的中毒重,吃了鱿鱼的中毒轻,中毒的轻重与吃稀饭的量有关。

根据案发当晚丁、陈两家人吃饭的情况,应当出现的中毒结果是:

 

只有当这一中毒结果出现时,才意味着稀饭、鱿鱼中的毒物可能来自水壶,指控念斌从水壶嘴内投毒作案的手段可能成立。

遗憾的是,本案并未按照办案人员的主观愿望出现本应出现的结果,而是出现了与指控完全相反的结果,单独吃稀饭的人并没有发生中毒结果,且已经出现中毒症状者的中毒程度并不与吃稀饭的量成正比,而是与吃鱿鱼的量成正比。即:吃鱿鱼多的中毒死亡,吃鱿鱼少的中毒轻,不吃鱿鱼的不中毒。见下图:

 

上图显示,本案中毒的结果并没有按照办案人员的主观愿望出现,而是按照自身的客观规律发生和发展,证据不会说假话,只有对证据的解读才会出现错误。本案的物证正在默默无声地向世人呼喊,告诉人们本案中毒的原因与水壶里的水无关。

这又是一个无法回避更无法逾越的障碍,我们必须对出现的这一相反结果作出科学的、合理的、客观的解释,而不能仅凭办案人员一会儿出一个《情况说明》随意乱解释。公诉人在法庭上所谓的“精神战胜毒物” [1]的解释实在是十分荒唐的谬论。

[1] 公诉人在法庭上称:丁云虾吃了有毒的稀饭没有中毒反应,不是她没有中毒,而是她中了毒,但因为过度悲痛而感觉不到自己中毒。针对公诉人的这一“精神战胜毒物”的谬论,毒物专家指出:氟乙酸盐是剧毒物质,至今没有发现什么人能够抵抗。人体出现中毒反应,是毒物进入人体后与体内的乌头酶结合,产生氟柠檬酸,从而阻断人体三羧酸,导致人体中枢神经受到损伤,最终导致呼吸障碍,严重者导致心脏和呼吸衰竭而死亡。这一过程是毒物在人体内按照自身客观规律在发生和发展,无法由人的意志控制。(一)没有任何痕迹和实物证据支持控方的指控

这是一个处处与痕迹和实物证据相关联的案件,在指控念斌作案的手段和作案路线上,氟乙酸盐鼠药做为有形的实物证据曾经频频出现:购买氟乙酸盐鼠药、将鼠药存放在电话柜抽屉里、投放到货架上、吹落到地面上、在餐桌上调制鼠药、用沾染氟乙酸盐物质的双手打开店铺房门潜入丁家厨房、通过水壶嘴倒入丁家水壶、将毒液滴落到煤炉上、地面上、将留有氟乙酸盐鼠药残存物的矿泉水瓶子扔到垃圾筐内,环卫工人收走垃圾,矿泉水瓶子被废品回收……。

这是办案人员为念斌圈定出的一系列的作案手段和作案行走路线。至今侦查和公诉机关并未提供念斌对这些物证进行“灭迹”的证据,更未提供念斌具有让这些微量物证不翼而飞的“超能力”。当本案发现以下任何一项物品或物质:(1)盛装毒物的矿泉水瓶子;(2)氟乙酸盐鼠药颗粒,哪怕是只有500亿分之一克大小的一个颗粒;(3)氟乙酸盐物质痕迹等……,在相应地方出现时,都将意味着对念斌实施作案的指控可能成立。

然而,“千年的证据会说话”,本案实际检验的结果又再一次出现了与指控相背离的情形,在这些应当出现毒物地方竟然一个也没有出现!请看:(1)、丁云虾厨房、念斌食杂店内、制作鼠药的老窝——杨云炎的家里,整个案发现场和一切与鼠药相关的地方,侦查机关连土都扫走进行化验,至今却没有找到一粒氟乙酸盐鼠药;(2)、不仅找不到鼠药,甚至在杨云炎的家里连一个用于包装氟乙酸盐鼠药的包装物都没有找到;(3)、侦查机关借助超强的检验手段,在指控念斌作案的全部路线和途径之处,没有检验出500亿分之一克的氟乙酸盐物质;(4)侦查机关在追查作案工具上可谓细致入微,不仅查找了扫垃圾的工人,甚至连收购垃圾的人都做了调查,但至今含有氟乙酸盐鼠药残留物的矿泉水瓶子始终没有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沿着办案人员为念斌圈出的投毒路线查找,在应当出现氟乙酸盐物证的地方一个都没有出现!这样的检验结果难道还不值得我们反思吗?

侦查人员、公诉人可能会拿出福州市公安局所做的门把、水壶里的水、高压锅里检出毒物的检验报告进行反驳,这三项貌似证明念斌投毒的铁证,其实反而暴露出本案所存在的更为严重的问题。辩护人将在下面详谈。

 

一、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

(一)本案可能有人造假案

1、侦查员翁其峰涉嫌对念斌实施刑讯逼供

案件发生后,当平潭县公安局展开对案件调查的时候,侦查人员翁其峰涉嫌对念斌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非法获取念斌的有罪供述。然而,他们在向法庭提交对念斌审讯的录像时,却暗中将审讯录像进行剪辑拼接,然后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公安部对另一个同名的录像带所做的鉴定结论送到法庭,意图掩盖其刑讯逼供的真相。

念斌多次指证翁其峰对其刑讯逼供。从下表可以得到印证:

 

2、翁其峰涉嫌隐匿、伪造证据

侦查员翁其峰在介入侦查的第一天,即亲自向本案关键证人陈炎娇和丁云虾调查,在制作鱿鱼和稀饭所使用的水源上,陈炎娇称“用的是红塑料桶里的水”,而丁云虾则在当时就一口咬定是“水壶里的水”。做为案件的承办人,当翁其峰发现丁、陈二人证言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时,根据职业操守,最起码应当深入追查排除矛盾或将这一可疑情况上报公安局领导,但翁其峰却选择了隐瞒。他将陈炎娇的三份证言隐匿起来,然后在731日再次向陈炎娇询问,翁其峰装做若无其事,直接在陈炎娇的笔录中写明鱿鱼和稀饭是“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的”而对陈炎娇先前三份笔录中所存在的矛盾之处只字不提,让人看上去陈炎娇这份731日的证言就是“第一次”的询问笔录,而不再怀疑这个认定念斌有罪的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本身存在着重大疑点,而且还会对“念斌从水壶里投毒”这一命题产生“内心确信”。

为了看清翁其峰的全部行为,辩护人将728日案发之后到念斌87日被抓之前的全部证人证言拿出来进行比对,豁然发现:当平潭县公安局和福州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还在追查鱿鱼时,翁其峰却如“先知”般早已“先行”对水壶进行了调查。这些令人蹊跷的询问笔录的记录者无一例外的都出自翁其峰之手!见下表:

 

翁其峰在本案关键证人的关键证词中涉嫌造假。

(二)、与认定念斌投毒有关的鉴定结论全部是非法证据,必须坚决予以排除

1、伪“鉴定结论”

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法化(2006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是最先将侦查目标转向念斌的第一个“伪鉴定结论”。该《分析意见书》的检材是现场勘查时从念斌食杂店通往丁家厨房的门外侧拧下来的,然后由翁其峰经手于731日亲自送到福州市公安局进行检验。福州市公安局出具了“氟乙酸盐主要离子碎片存在,倾向于认定门把上的残留物含有氟乙酸盐”。

这份貌似“鉴定结论”的“分析意见”,实则是检验人员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测和推断。这份披着“科学”外衣的“分析意见书”将“侦查方向”错误的引向了丁云虾的邻居——念斌,并在其后法院的审判中,被错误地当成“鉴定结论”,在判决书中被错误的引用并判处念斌死刑。

该“分析意见书”无论从证据的外在形式上,还是从证据的内容上,都是“伪证据”、“非法证据”,是本案的罪魁祸首,对本案贻害无穷,法院不仅要从证据的形式上坚决予以排除,还必须肃清其自侦查开始即已形成的深层次的影响。

辩护人注意到,该分析意见书所送检的检材——门把,又再一次出现了“翁其峰”的名字。门把是翁其峰在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的。这不由得让我们想起翁其峰隐匿证据、并在731日重新向陈炎娇制作询问笔录以及先行调查水壶的情形。我们不能不怀疑,翁其峰实施上述行为后又向福州市公安局递交“门把”,是否早已策划好“念斌从水壶嘴里投毒作案”的设想?

再结合翁其峰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所称:“出具分析意见书目的只是作为侦查员侦查提供方向”,我们不得不再一次的质疑:翁其峰亲自将“门把”送往福州检验时,到底与检验人员沟通了什么?关于门把的“分析意见书”出来后,平潭县公安局的确将侦查方向转向了念斌,这与翁其峰之前的行为不谋而合,仅仅是巧合吗?

将翁其峰的全部作为汇总起来会给我们更多的启示,请看下表:

 

2、检材非法

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法化(2006576号《理化检验报告》中认定“高压锅”和“水壶里的水”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这是本案唯一一份与念斌“从水壶嘴里投毒”有关的鉴定证据。然而这份证据所使用的两个检材均存在严重问题:

1)检材“高压锅”。

用高压锅煮的稀饭没有毒,高压锅却检出毒物?这种该出现毒物的地方不出现,不该出现毒物的地方却反倒出现毒物的情况令人感到蹊跷。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高压锅已经于728日提取,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及时送检,却偏偏要等到念斌招供后的89日才与水壶里的水一并送检?从728日到89日长达13天的时间里,这个高压锅到底经历了什么?在这13天当中,高压锅到底由谁经手保管?如何保管?保管在何处?是否有包装物?是否登记?是否有人接触?是否与其他物品混放?是否受到污染?

2)检材“水壶里的水”

水壶没有检验出毒物,水壶里的水却检出毒物。该出现毒物的地方不出现,不该出现毒物的地方却反倒出现毒物的情况再令人倍感蹊跷。当辩护人对此提出质疑时,没有想到,却牵出了更多的问题:

首先,水壶到底是何时提取的?

现场勘查显示水壶提取的时间是,但到了,平潭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称水壶是提取的,平潭县公安局又出具《情况说明》,称水壶是提取的,一把水壶被反复提取了三次,这个给念斌定罪的重要物证被反反复复的提取到底为了什么?

其次,是水壶里的水到底如何提取的?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水壶是728日提取的,不仅有现场勘查笔录为证,而且还有拍摄日期为728日的照片为证。从当日拍摄的水壶照片中,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这把水壶里面是空的,水壶里没有水(详见辩护人20091216出具的补充质证意见)。但平潭县公安局做“侦查实验”,并聘请摄影专家出具说明,证明该照片中的“水壶”里面确实有水。

辩护人权且放下现场提取的“水壶里是否有水”的争论,假定平潭县公安局的侦查实验真实,即:现场勘查时提取的水壶里就是有水。那么,请平潭县公安局回答:你们在728日就提取了水壶,且水壶里有水,那么你们怎么处理的水壶里的水?从728日提取水壶和水壶里的水,到89日向福州市局送检,这其间的13天当中,你们如何保管的水壶里的水?是放在水壶里保管的?还是放在其他容器里保管的?如果是放在水壶里保管的,那么水壶放在什么地方?由什么人经手?又是什么时候经谁的手将水壶里的水送往福州?如果是放在其他容器里,那么,谁经手将水倒出?容器是否经过检验?谁能确保水没有受到污染?为什么把水倒出后不及时送往福州检验?如果你们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正确、侦查实验真实,那么你们在88日、89日提取的水壶必假,你们为什么要说假话?做假证?

公安部对侦查机关提取物证有着非常明确的程序要求,物证的提取必须有专人负责,必须登记造册,专门管理,专门运输,而本案用于认定念斌有罪的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证据“水壶里的水”却是被侦查人员不明不白地提取,不明不白弄去检验。

高压锅是饭里没毒锅里有毒,而水壶则是壶里没毒水里有毒!这两个要念斌命的证据,竟然是被侦查人员如此荒唐地提取和送检的!而福州市公安局又根据这两个如此不明不白“提取”和不明不白“送检”的检材做出了(2006)第576号《理化检验报告》,法院据此将这份荒唐的检验报告当作念斌“从水壶嘴里投毒”的重要证据,如此荒唐地杀了念斌的头!

由于这两个检材在提取和送检的程序中存在着违法和来历不明的严重问题,因此,福州市公安局(2006)第576号《理化检验报告》必须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本案大量事实没有查清,诸多疑点没有得到合理排除

念斌投毒案给我们留下了许许多多的疑问,侦查机关在侦查本案时,并没有真正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

1、丁、陈两家人当日所吃鱿鱼是鱼饲料,这些鱼饲料本身是否受到毒物的污染没有进行深入的追查。特别是在本案发生前的三个月,平潭已经发生过数十人食用鱿鱼发生中毒的事件,而该次鱿鱼中毒事件已被确定是化学物质中毒。这两次鱿鱼中毒事件是否具有相同的原因?本案并没有查清;

2、鱿鱼是俞兆发装在塑料袋内送到丁家的,该塑料袋是否被污染?侦查机关并没有进行追查和检验;

3、念福珠切鱿鱼时俞涵递给其一个咸食盒,该咸食盒是否被污染?侦查机关没有进行追查和检验;

4、下午14点,陈炎娇捞好鱿鱼后,将鱿鱼放置在一个大碗里,上面用一个白色碟子盖上,但到下午4点多钟念福珠切鱿鱼时发现,鱿鱼暴露在大碗里,上面并没有白色的碟子盖着,白色碟子被何人所动?侦查机关并没有进行深入追查;

5、下午1430分,12岁男孩巫先勇曾进入陈炎娇厨房,从盖着白色碟子的鱿鱼碗旁边经过。这一时刻丁、陈两家人都在睡觉,巫先勇进入厨房看到了什么?做了什么?他的母亲陈玉钦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时,曾经晕倒在地,陈玉钦为什么如此紧张?这一系列的问题侦查机关没有深入追查;

6、案发当晚丁家吃的是白米稀饭,配辣椒炒鱿鱼和酱油煮杂鱼。当晚,稀饭和鱿鱼已经吃完,但酱油煮杂鱼并没有吃完。那么侦查机关是否对杂鱼的残羹进行提取和检验?如果没有提取为什么不提取?如果提取了检验结果如何?当晚稀饭和鱿鱼都用的是水壶里的水,那么酱油煮杂鱼用的也是水壶里的水吗?如果也用的是水壶里的水,为什么酱油煮杂鱼没有毒?如果没有用水壶里的水,为什么偏偏留下实物证据的饭菜不用水壶里的水?没有实物的饭菜却用水壶里的水?

酱油煮杂鱼的制作方法对本案非常重要,但在侦查过程中从未触及这个问题,为何只字不提?不查不问?

7、丁云虾用煤炉烧水,是为了节约煤气。平日里,煤炉上的水壶总是被用来用去,喝水、做饭用的都是煤炉上水壶里的热水。当侦查机关锁定是念斌在27日凌晨1点“从水壶里投毒”之后,那么,从凌晨1点到下午14点“捞鱿鱼”之间的14个小时,水壶使用情况就是侦查的重点,侦查人员理应对水壶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然而平潭县公安局,尤其是早在728日就已“察觉”并“预料”水壶有问题的翁其峰,却偏偏对这把“有毒”的水壶的使用情况不闻不问?在翁其峰制作的笔录中,丁云虾和陈炎娇做为水壶的主要使用者,偏偏对这一天水壶使用情况保持“沉默”,翁其峰不问,她们也不提起。丁家一家三口人平时用来用去的水,偏偏在这14个小时内不吃、不喝、不用!不仅不吃、不喝、不用,还眼见着水壶在燃烧的煤炉上哗哗烧开却不管不顾?更奇怪的是,这一天丁家人早饭、午饭一滴壶水都不肯使用,到了晚饭却哗哗的用起来?

丁云虾自己用什么水煮的稀饭?她自己心知肚明,她在本案中到底说没说实话?还有哪些情节隐瞒了没有对外说?

8、当水壶内外没有检出毒物的结果出现时,实际上是从根本上颠覆了念斌从水壶内投毒的作案手段,侦查机关为什么不继续进行排查?反而在13天之后对“水壶里的水”重新提取,然后水壶里的水就检出了毒物?

9、卖鼠药的老人杨云炎不仅年龄、外貌等特征与念斌供述完全不符,甚至在其制作鼠药的家里也没有找到一粒氟乙酸盐鼠药,并且其鼠药工具上有着明显的红色警戒色,与本案所描述的事实并不相符。因此,辩护人要求对杨云炎的鼠药工具和死者的胃内容或铁锅上的氟乙酸盐进行同源鉴定,要求检验机关出示两者质谱图由第三方的毒物专家进行比对,但至今虽经辩护人多次申请,检验机关仍拒绝出示质谱图。检验机关为何如此害怕出示质谱图?

10、平潭县公安局提取物证和扣押物品不登记、不造清单。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大大小小物品达150多件物品,用卡车拉到福州进行检验,但这些物品却完全没有登记造册,仅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了与念斌犯罪有关的5项物品。该种做法不仅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的有关规定,还给本案查明事实真相带来了诸多的困难。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经历五年的审查,真相逐步浮出水面。如果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还显篇幅过长的话,那么,辩护人还可以将上述意见概括为两句话:1、按照指控应当出现“罪证”的地方一个都没有出现,表明指控错误;2、不该出现“罪证”的地方全部带着瑕疵出现了,这些能与念斌挂钩的 “罪证”——门把、水壶里的水、高压锅,以及念斌的供述等无一例外地存在着人为造假的嫌疑!

平潭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翁其峰在办理念斌案件中存在着严重的违反警察职业道德和违法违纪的行为。在指控“念斌有罪”的主线上,证据支离破碎;另一条主线也同时清晰地展现在人们面前,“不能认定念斌有罪”的证据已经形成坚固的链条无法推翻。念斌没有投毒!

死去的孩子应该得到申冤,但决不能拿无辜的生命当“替罪羊”!我们相信在翁其峰、丁云虾和陈炎娇的内心还有着更多秘密不被人知,只要下力气深查,就必定能水落石出。

念斌案已经是第三次在福州中院审理,前两次均是死刑。今天,法庭将再次面临对念斌如何定罪判刑的问题。合议庭已经换了三拨,合议庭背后的庭长、院长、审委会的原班人马都还在。念斌案件的问题并不难判断,只要有正常的头脑、正常的思维就足够了,难的只是有没有勇气和能不能维护正义!

尽管如此,辩护人仍然对法庭抱有一丝的期望,盼望着法庭能对念斌作出无罪的公正判决。对一个受到冤屈的人来说,迟来的正义也同样弥足珍贵。

辩护人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附后,是本辩护词的组成部分。

辩护人:张燕生 公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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