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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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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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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31号文)


发布时间:2017-5-2 16:12:3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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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日期:2017-03-29

(后附国办发〔201237号、国发38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努力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为加强各地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和行动步调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稳妥开展、取得实效,经商联席会员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就当前阶段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回头看”工作部署抓紧报道实施方案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回头看”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情整改、风险处置预案、分类撤并安排、监管制度完善、“微盘”清理关闭等内容。

 

二、认真做好重点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

对辖区内客户数量多、成交金额大、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已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要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处置工作平衡有序衔接。

 

三、逐一通知督导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

对辖区内问题较轻、网聊不大的违规交易场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一下属整改通知,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紧整改规范。

要求交易场所限制违规业务增量,在“五停止”(停止开新户、停止开新仓、停止上市新品种、停止增会员、停止业务宣传)基础上,限期采取措施逐步压缩存量、化解风险。交易场所应每日报告客户数量、交易额、交易品种及整改等情况。

 

四、做好交易场所会员等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会议纪要》有关要求对辖区内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整顿。2017331日前完成本省级人民政府批设的交易场所下属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名单的梳理汇总,按省别分别通报给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名单的梳理汇总,按省别分别通报给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名单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除确有必要保留并取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其他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一律限期停止交易业务,按属地原则由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于201763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

 

五、组织对辖区内“微盘”交易平台予以清理关闭

 “微盘”交易平台普遍存在违法违规、高风险高杠杆、资金安全存在隐患、投资者保护缺失、违规宣传、诱导性交易、逃避监管等问题。“微盘”交易平台分两类:一类是交易场所“迷你”盘,主要由地方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设立,将原来在交易场所交易的合约,缩小合约价值做成“迷你”合约,迁移到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等平台等进行交易,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另一类是类“二元期权”微交易,由投资者对白银、原油、铜等大宗商品价格一定时间内的涨跌走势进行判断从而买涨或买跌,涉嫌赌博,有的还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将掌握的“微盘”交易平台名单由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局转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回头看”树大招风作安排,按照《会议纪要》明确的时间节点对“微盘”交易名单中涉及本辖区的交易平台,以及在本辖区注册的的其他“微盘”交易平台进行清理关闭。

 

六、按期公布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黑名单”

交易场所“黑名单”是省级人民政府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的重要载体,也是督促交易场所整改规范的重要抓手。请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在政府网站公布辖区内交易场所“黑名间”,提醒投资者远离非法交易,限期了结离场。“黑名间”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含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等)、严重违法违规应予撤销关闭的交易场所、工作不配合整改不力的违规交易场所等。“黑名单”要实行动态更新。新发现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违规交易场所要及时加入。省级人民政府在公布“黑名单”之前,要对交易场所资金、人员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做好相应的维稳预案。

 

七、研究各类交易场所的分类撤并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以保持必要规模,避免无序竞争。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可按县城保留一家,商品类可按大类行业适当划分类别。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应予撤销关闭。鬼见愁背景和物流等本套措施、上线的交易品种与当地产业无关、没有现货基础和有效市场需求的商品类交易场所,应予撤销关闭。合法合规的同类别交易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于20183月前整合为一家交易场所。

 

八、着手建立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和《会议纪要》的要求,结合交易场所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评估现有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完善出台交易场所监管规章,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健全行政执法,做好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交易场所监管规章出台后要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胡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文化产权和艺术品类交易场所、产权类交易场所等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业务指导。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的统一部署,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推进各项工作。在“回头看”过程中遇到重大或复杂疑难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忙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柔性指导协调。

 

附件:地方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代章)

2017316

附件:

地方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

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

一、商品类交易场所

(一)分散式柜台交易

 1.特征

分散式柜台交易是指交易场所以做市商的模式组织交易活动,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再由会员在交易场所发布的境外商品实时价格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客户进行交易,本质上是会员与客户对赌,客户亏损即为会员盈利。此模式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2.违规问题

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不得采取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规定。此外,其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期货交易特征,涉嫌非法期货交易。

3.整治措施

一是停止扩张、压缩规模,通过要求交易场所停止业务宣传,停止新增会员、停止上市新品种、停止开新户、停止开新仓、逐步提高保证金比例等方式,压缩现有交易规模,原有客户只能平仓。

二是锁定风险,暂停会员单位资金转出,要求资金托管银行监控重大资金流向并定期报告,必要时对交易场所股东和高管人员采取限制处境等措施。

三是逐步清退,要求交易场所对现有客户进行清退及清理,使客户逐步平仓推出。

四是关闭或转型发展,待客户基本清退后关闭违规交易系统,交易场所注销工商登记;确有必要存续的,探索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货交易模式,但新业务模式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现货连续(延期)交易

 1.特征

现货连续交易,或称现货延期交易、现货T+D,也是一种杠杆交易,允许投资者通过每日支付一定费用将交割期限无限延后,并可以通过平仓离场免去交割,交易对象实际上市抽象出来的符号和合约,实践中交割率极低。该模式以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成交,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汇聚于交易场所,由交易场所按照一定的成交规则予以自动撮合配对。除允许无限延期交割外,该交易模式与期货交易极为类似。

 2.违规问题

上述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规定。此外,其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期货交易特征。

3.整治措施

清理这类交易模式的方法与清理分散式柜台交易类似。

(三)融资融货交易

1.特征

融资融货业务模式源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其在从事铟、锗等有色金属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的同时,开展融资融货(又称“委托受托”)业务,即:交易场所为买入货物的客户代垫货款并收取利息,客户以买入的货物作为偿债担保,并在价格上涨后卖货还款;交易场所垫付的资金来自以“日金宝”等名义向社会公众融入的资金,交易场所向融出资金的客户按日支付年利率10%以上的利息。

2.违规问题和整治措施

融资融货业务模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如果发现交易场所采用以上交易模式,应从是否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进行综合分析,对照《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并采取相关措施。如确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立即启动地方政府的处置集资工作机制,重大情况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二、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现货发售交易

(一)特征

部分文化艺术品类及商品类交易场所,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对象,或以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为交易对象,进行“现货发售”,即持有人向交易场所提交一定数量藏品托管后,拿出一定比例供客户申购,摇号中签确定申购结果后次日开始连续集中交易。具体而言,该交易模式分为发售和交易两个环节,其中,发售环节包括托管、评审、发行、申购、中签等步骤,交易环节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方式,全额付款,T+0交易,一般设定10%的涨跌停板。

(二)违规问题

一是交易涉嫌违法违规。现货发售模式交易环节采用集中连续竞价、T+0交易,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连续集中竞价进行交易、T+5等有关规定。有的交易场所与发行人串通虚拟发行,并无相应的产品入库,有的甚至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做庄交易,涉嫌诈骗等犯罪。

二是价格易操纵且波动大。现货发售模式与证券发行上市类似,但申购藏品占极少比例(5%左右),上市交易后,藏品持有者可通过控制减持等方式操纵价格并套现。产品上市后大多封闭支行,交易产品价格走势上学“过山车”行情,价格被庄家迅速拉升,高出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引诱投资者高位接盘,随后价格连续跌停,大量投资者被洗劫一空。上述操纵价格、客损分成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

三是藏品实物托管的真实性存疑。交易品种经平台封闭交易和人为炒作。价格严重脱离实际、实物交收比例不高。由于交易类似虚拟炒作,藏品实物托管是否存在、真实、足额存疑,藏品持有人可以同一批产品,在不同交易场所反复发行套利,涉嫌诈骗等犯罪。

(三)整治措施

本次“回头看”工作,要求交易场所不得开展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要限期停止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对于此类违规交易模式,要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交易场所和主要庄家的人员和资金,防止卷款潜逃。要求交易场所停止新开户、停止上线新品种、停止新增会员、停止业务宣传的基础上,对现有的交易品种,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禁止藏品发行人减持套现,确保已进入流通的产品数量不再新增;

二是交易环节停止集中竞价交易模式,采用协议转让等合规交易方式逐步消化现有存量;

三是产品存续期结束时,若产品处于高位横盘阶段,如交易场所此前承诺兜底回购的,要督促其按照承诺价格回购。

四是监控交易场所和藏品发行人资金。

同时,提前做好风险处理和维稳预案,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做好交易数据固定、交易场所和藏品发行人资金冻结、仓库存货核查等工作。

 

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

(一)特征

一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主要包括定向融资计划和投资收益权类两个方面。其中,定向融资计划是指发行人在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计划。投资收益权是指发行人以其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产品。

二是未经批准交易信贷、票据、保险等金融产品。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违规开展由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交易,如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产品、保险资产等产品,部分地方政府在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中心推进建设之际,“抢跑”设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场所。

(二)违规问题

一是涉嫌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市州,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产品对外发售过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标准化单位为认购起点并以其整数倍进行递增,违反了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规定。

二是变相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采取拆分销售方式,将金额圈套的产品拆分为若干金额较小的子产品分别销售,实现化整为零。交易场所将实质上属于同一发行方的同一发行产品拆分为多个融资项目、分散发行,或者分为多期发行,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三是涉嫌公开宣传。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场所产品为笲性质,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报纸、机场、步行待、地铁、大厦等媒介广告,对交易产品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诱导投资者,违反了不得公开宣传的相关规定。

四是涉嫌擅自从事应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产品交易。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从事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

(三)整治措施

严格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停止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只能将权益进行整体转让。对于已出售的权益资产,可由资产出售方进行回购等方式,逐步实现产品下架。规范私募债券交易行为,不等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上限。

 

四、“微盘”交易平台

(一)特征

   “微盘”是指地方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或者其他投资咨网络科技类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注册客户多、流量大的互联网平台上嵌入微型交易系统或开发手机APP,开展的微型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只需要输入手机号即可完成注册。“微盘”交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微盘,主要由地方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设立,将原来在交易场所交易的合约,缩小合约价值做成“迷你”合约,迁移到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等平台上吸引个人投资者进行交易;另一类是微交易,大多由“XX投资公司”、“XX科技公司”等互联网公司设立,交易模式类似“二元期权”,由投资者对白银、原油、铜等大宗商品价格一定时间内的涨跌走势进行判断从而买涨或买跌,损益事先约定,主要取决于涨跌方向,涉嫌聚众赌博。

   “微盘”交易平台一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审批设立方面。设立“微盘”等微型交易平台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也没有营业资质门槛;二是交易方式方面,一般以原油、贵金属、大宗商品、外汇、邮币卡、原始股等为合约标的物。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甚至虚设价格行情,对价格涨跌下注对赌;三是支付结算方面,通过微信支付、银联支付、易极付等快捷支付方式入金到交易平台公司账号,没有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交易平台可直接控制资金流向;四是利润分成方面,收取高额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仅开仓手续手就可达投资金额的10%,利润分成模式一般为投资者手续费的20%归交易场所,手续费的80%和金融的投资者亏损归会员公司、代理商、经纪人;五是营销展业方面。通过电话、微信、QQ群、股吧、网页、直播室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造势,比如采取指拨打电话进行推介、利用各大网站的广告进行宣传、“投资致富”的美女主动加微信好友进行推介等方式,宣传“微盘”交易的小额、易学、便利、品种多等特点,以“1分钟收益75%”、“24小时T+0模式”等字眼诱导客户开户交易;六是交易产品符号化,没有实物交割,不形成价格,甚至平台主动创设风险供投资者投机,与投资者对赌。

(二)违规问题

“微盘”交易具有交易模式普遍违规、高风险高杠杆、资金安全存在隐患、投资者保护缺失、违规宣传、诱导性交易、逃避监管等问题。具体如下:一是交易模式违法违规,现货交易场所“迷你”版的“微盘”模式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不准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禁止性规定;类“二元期权”“微盘”模式涉嫌聚众赌博,有的还涉嫌诈骗等犯罪。二是资金存管存在隐患,“微盘”交易没有保证金第三方存管机制,交易平台可直接控制资金流向,容易引发首先及操作风险,存在交易平台卷款潜逃的可能性。三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缺失,“微盘”交易客户只需提供手机号码就能注册开户,8元即可入市交易,投资门槛低、交易简单便捷,且投资杠杆比例达四十倍以上,没有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四是涉嫌违规宣传和诱导性交易,一些“微盘”交易平台通过电话、微信、QQ群、股吧、网页、直播室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造势,甚至存在诱导性喊单的问题。五是涉嫌逃避监管,“微盘”交易平台利用客户投入资金少、维权成本高从而放弃投诉的心理,达到了降低客户实地群访群诉率的目的,但实质上是通过降低单个客户亏损金额来减少投诉,进而逃避监管,严重分割广大小微投资者利益。

(三)整治措施

     “微盘”交易普遍违规甚至违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清理整顿:

一是根据当地证监局转交的“微盘”名单,限期尽快予以关闭;并利用本地信息科技技术,以名称、营业范围、交易品种、宣传内容等中间带有“微盘”、“微交易”、“云交易”、“投资者交易”等关键字为标准,以及根据其对赌涨跌方向等交易特征,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等进一步摸排本地其他“微盘”交易平台名单,并建立“微盘”交易平台动态监测和清理处置机制。

二是配合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做好限期停止为“微盘”交易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工作,制定相应的方案,稳妥处理“微盘”交易平台清退关闭的善后事宜。

三是辖区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嫌聚众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微盘”交易平台。

 

五、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公司

(一)特征

地方交易场所为了推广业务,在全国范围发展了大量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营销展业,这些会员单位名称中多带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贵金属”、“信息技术”、“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品经营”、“商品交易”、“电子商务”、“艺术品交易”、“文化发展”、“文化传播”等关键字,遍布全国范围,基本都未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些甚至没有工商注册,就擅自开展业务;这些会员单位招募大量的经纪人员,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公开营销,通过承诺高收益、隐瞒风险诱导大量的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甚至老年人开户交易;这些会员单位安排所谓的“分析师”、“老师”在微信、QQ上组建所谓的“战队”,宣传其投资经验丰富、技术高超、诱导投资者重仓交易,骗取投资者高管的手续费和交易亏损,有些甚至操纵、虚设价格行情,喊“反单”洗劫诈骗投资者。

(二)违规问题

这些会员单位数量庞大,遍布全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脱离监管视野。这些会员单位基本都未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有些甚至没有工商注册,经营变更经营地址,逃避监管。二是违法宣传,这些会员单位大多存在承诺高额收益、公开宣传、虚假宣传的问题。三是涉嫌欺诈,这些会员单位诱导投资者频繁、重仓交易,骗取高额的手续费,有些甚至操纵、虚设价格行情,喊“反单”洗劫诈骗投资者。

(三)整治措施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明确了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比照分支机构管理。地方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做好监管配合与协作。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清理整顿:

一是根据关键字搜索、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全面摸排辖区内地方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公司名单,逐一排查,并建立动态监测、备案、清理处置机制。

二是督促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限期停止为违法违规会员单位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不得为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展业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三是将违法违规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放入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黑名单”,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动态更新。

四是按属地原则进行清理整顿,除取得交易场所所在地以及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有必要保留的之外,其他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一律限期停止交易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237)

发布日期:2016-0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称国发3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措施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清理整顿范围

    遵循规范有序、便利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准确界定清理整顿范围,突出重点,增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各类交易场所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整顿。

    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属于本次清理整顿范围。

    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认真落实清理整顿工作安排

    (一)排查甄别。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组织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者人数等是否违反规定,以及风险状况进行认真排查甄别。对违反国发38号文件规定的交易场所,严禁新增交易品种。

    (二)整改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对自身存在问题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38号文件及本意见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对问题交易场所采取整改措施。交易规则违反国发38号文件规定的,不得继续交易;已暂停交易的,不得恢复交易,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修改交易规则,报本省(区、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交易产品违反国发38号文件规定的,要取消违规交易产品并处理好善后问题;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要予以清理。

    (三)检查验收。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各类交易场所整改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核查交易场所章程、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规定,交易信息系统是否符合安全稳定性要求等。

    (四)分类处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处置,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规范的要切实规范。对确有必要保留的,要按照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对于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清理整顿过程中,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后,对清理整顿工作过程、政策措施、验收结果、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四、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一)把握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原则。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二)严格规范交易场所设立审批。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两类交易所名单分别报联席会议备案。

    二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从事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将交易所名单报联席会议备案。

    3.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五、切实贯彻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统一政策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联席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统一政策标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实际执行中遇到疑难问题或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

    (二)防范化解风险。各省级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制定完善风险处置预案,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及时掌握市场动向,做好信访投诉受理和处置工作。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严肃查处挪用客户资金、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2712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

发布日期:2016-0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位,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做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目前,一些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设置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各类交易市场所要家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斩“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一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升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堵道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为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升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升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境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现在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原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意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思。未经上述规定批准成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各区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性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1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

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期货市场。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扶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市场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国务院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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