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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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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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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明—举证责任适用【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4-11-6 9:46:21 来源: 浏览:

       【杨佰林律师按】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基本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已方的诉讼主张,须提出相应的证据事实予以证明,如果所提出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将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而一旦出现案件事实不清、真伪不明这个状态,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被启动,“证明责任”的核心是说,在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能充分证明时,该方当事人要对证明不力的诉讼结果承担责任,就是要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

下文案例中,原告提出欠条,就已经完成了被告没有还款的证明责任,此时,证明责任就转移到了被告,被告如果主张自己已经归还了借款,就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还款证据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但由于被告提供的“收条”是不完整的残缺收条,无法反映出借款还款凭证应具有的基本要素如日期等,且原告声称因双方多次经济往来,被告的收条是借款之前的其他往来形成的,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是有瑕疵的,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就应当承担对他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败诉。

值得一提的,本案中,如果被告提出的收条除日期外其他要素比较完整,则在操作层面,证明责任可以再一次转移,即转移到原告,原告要对在本次借款还款之前已经存在的借款还款事实进行举证,如果不能充分证明的,也有承担不利证明责任的可能。

 

 [案情介绍]

  2008年初,被告陈良(化名)开始向原告李民(化名)购买煤灰。起初几笔生意双方均用现货现金交易。20081122日,陈良在其经营的机砖厂内亲笔出具欠条,结欠原告煤灰款7000元,但至今尚未偿还。李民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煤灰款7000元。

  被告陈良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写给原告的欠条是事实,但没过多久,这7000元的欠款就已还清,双方已无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中,原告李民提交了一张欠条,证明被告陈良在20081122日拖欠其煤灰款7000元,被告质证后表示无异议。被告亦提交收条1张,证明其在出具欠条不久后就已还清7000元欠款。原告质证后认为该收条是从一份完整的收款收据撕出来的。原告在20081122日前多次与被告发生买卖关系,曾出具过多份收条给被告。这张收条是原告在20081122日之前出具的收条之一,被告为了应诉,就将收款收据的上半部撕去,伪装已归还欠款。

  一审法院经分析,认为被告所提供收条的外观,是不完整的收款收据格式化的印刷体纸张,其上半部的收款收据的字数及落款日期、左边、右边部位都被撕去。虽可从中看出“收现金柒千元”及收款人一栏“李民”字眼,但该收条存在明显缺陷。被告持内容不完整、有瑕疵的收条,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收条无法完整反映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不予采纳。

  那么,如何判断被告陈良提交的瑕疵证据的证明力,即未有日期的破损现金收条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瑕疵证据是因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使所提交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它不同于伪造的虚假证据,因证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只有在其它证据加以佐证或者补强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瑕疵证据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应当由提供瑕疵证据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对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原告李民对被告陈良拖欠其煤灰款的事实已提供了由被告自己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辩称已还款,则还款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收条证据,系损毁后不齐全的书证,存在明显缺陷,且所缺少的日期部分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到关键性作用。被告持内容不完整、有瑕疵的收条,其证明力不能与完好的原始证据等同,在原告不承认该收条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无其他任何证据对收据证据加以佐证,该收条证据实为孤证,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主张。因此,被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按欠条向原告履行义务。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000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足以确认;被告所提供有瑕疵的收条不足以证明其已还清欠款的主张,故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的7000元煤灰款,依法判决被告陈良应偿还原告李民人民币7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执行,被告经催告后已偿还欠款。

 

[相关法规]

  瑕疵证据是因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使所提交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它不同于伪造的虚假证据,因证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只有在其它证据加以佐证或者补强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瑕疵证据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应当由提供瑕疵证据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对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原告李民对被告陈良拖欠其煤灰款的事实已提供了由被告自己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辩称已还款,则还款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收条证据,系损毁后不齐全的书证,存在明显缺陷,且所缺少的日期部分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到关键性作用。被告持内容不完整、有瑕疵的收条,其证明力不能与完好的原始证据等同,在原告不承认该收条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无其他任何证据对收据证据加以佐证,该收条证据实为孤证,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主张。因此,被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按欠条向原告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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