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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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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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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邦吴尚澧案与曾成杰案有九点不同


发布时间:2013-12-1 23:02:05 来源: 浏览:
兴邦吴尚澧案与曾成杰案有九点不同

兴邦吴尚澧案与曾成杰案有九点不同

     作者:探路人

 

一、遭查处的背景不同

曾成杰是在其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客户利益不能兑现时、有客户报案、而且导致了三次群体性事件和一名集资户自焚事件的情况下公安才依法介入查处;而兴邦公司吴尚澧是正在探索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且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关键时刻,在公司正常经营、合同正常履约、并无资金断链和出现支付不能、没有一个民间债权人控告的情况下,由亳州市个别领导“秉承上意”、有罪推定,非法让公安局突然强行查处的。

二、项目获取的合法性不同。

曾成杰参与“三馆项目”招标时,其自身没有公司实体,没有开发资质,是通过挂靠违规参与竞标,获取项目的;而兴邦公司吴尚澧是有公司实体,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国家农业部仙人掌项目的。

三、集资的对象不同。

曾成杰是面向社会公众集资,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法定要件;而兴邦公司吴尚澧项目融资的对象是兴邦公司内部职工及其亲友,是特定对象,故兴邦吴尚澧项目融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法定要件,是属于合法融资,这是与其他被查处的其他非法集资类企业最本质的区别。

四、集资模式不同。

曾成杰的是通过借款、认购、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集资模式没有得到国家认可;而兴邦公司吴尚澧是在政府有三个文件批复“资金自筹”、国家有法律允许和政策鼓励的情况下,采取的是与公司内部职工及其亲友“项目融资,合作共赢”的直接融资——“兴邦模式”,这个模式是经过政府层层上报,最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专题研讨后予以肯定、并建议完善推广的。

兴邦模式的内涵是:公司采取“公司+基地(市场)+农户(市民)”的组织形式,与公司内部员工及其亲友合作,共同发展仙人掌产业。兴邦公司“围绕产业,项目融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是为民营中小企业有效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的成功探索,是依法落实“直接融资”政策的具体实践。这是与其他被查处非法集资类企业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五、集资主体履行合同诚信度不同。

曾成杰自身没有公司实体,没有开发资质,是通过挂靠违规参与竞标,表明不是一个遵纪守法办企业的人;客观上没有支付高额回报的能力,根本不可能诚信履约;而兴邦公司“项目融资,合作共赢”是双方合作经营的一种创新方式,主观上,公司既有发展新兴产业的目的与合作愿望,又有对投资合作伙伴高度负责的诚意,从来就没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财物的动机,一个民营中小型企业能够做到十年诚信履约就是的最好事实证据;客观事实上,兴邦公司选择的仙人掌、健康白酒、旅游房地产等项目大多是独家垄断或赢利较高的产业,成功运作起来后有足够的利润空间支付兑现(兴邦公司存续期间仅仙人掌干粉库存就价值20多亿元),企业已培育出了能够诚信履约的基础和能力,不仅能够使诚心合作、诚信履约变为现实,而且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六、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事实证据有无不同。

非法集资的同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事实证据是集资诈骗罪名成立的法定要件。曾成杰在非法集资的同时具有非法转移、隐匿集资款的事实证据,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530万元;曾成杰的女儿曾正利用办理集资转单业务之机,采用虚假开单等方法套取集资款730余万元据为己有,用于购买豪车等挥霍消费。而兴邦公司及其吴尚澧本身就是合法融资,而且侦查、庭审3年多都没有证据证明兴邦公司存续期间投资人有财产损失,投资人并没有成为兴邦公司及其吴尚澧“集资诈骗”的对象和“受害人”,证明了兴邦公司及其吴尚澧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财产的目的和事实。

七、企业被查处后群体反响不同

曾成杰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这直接导致了三次群体性事件和一名集资户自焚事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被查封后,被集资者大多拥护国家司法监管依法查封,对集资者充满怨恨。但是,兴邦公司吴尚澧查处前一直诚信履约兑现,从来就没有一起合同纠纷,没有一个投资者报案,更没有发生群体事件;兴邦吴尚澧查处后,投资户更是有着与其他被查处非法集资企业被集资者迥然不同的特殊表现:兴邦吴尚澧在查处和审判的过程中受到兴邦投资人广泛的质疑;兴邦投资人对兴邦公司被非法查封非常不满,对董事长吴尚澧充满同情和热爱;吴尚澧被拘后兴邦人四处为其访聘律师,主动为其筹集律师费,庭审时给予问候、安慰和支持;自从公司查封5年来,投资人一直依法为兴邦公司及其吴尚澧鸣冤叫屈;18次进京申冤,数十次万人联名按红手印上访、上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人自发组织生产自救、共同依法维权……,充分体现了这个以公司内部职工及其亲友为主体的合作共赢群体所结成的特殊关系(这也是安徽及亳州两级检察官、法官一直困惑为什么兴邦公司投资人近5年来不恨吴尚澧、不要资产也要团结起来为兴邦公司和吴尚澧喊冤的真实原因之一),完全证明了这个特定对象的表现与被查处的其他非法集资类企业被集资者有着根本不同。

八、案件的性质不同。

从最高法院对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件的《刑事裁定书》看,最高法院认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0号维持第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而从最高法院对吴尚澧“集资诈骗案”的《刑事裁定书》看,最高法院认定:“本院认为,第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开庭审理时未传唤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参与庭审调查,违反诉讼程序。”裁定:“一、不核准安徽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刑终字00257号认定被告人吴尚澧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刑事判决。二、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三、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从最高法院对二者的认定和裁定,就充分看出兴邦吴尚澧案首先是疑案、错案;从兴邦公司项目融资合法的事实证据看,兴邦吴尚澧案就是一起冤假错案,二者性质不同。

九、查处后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同

曾成杰与其他非法集资类企业查处后,集资参与人和社会拍手称快,强烈谴责其企业及负责人,支持、拥护国家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正常金融监管秩序,保护人民财产,伸张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而兴邦公司吴尚澧被查处后已经显现出“三个效果”的严重缺失。

1兴邦公司项目融资有政府“资金自筹”文件批示,有国家法律允许和政策鼓励,有政府10年的支持和监管毫无任何警示,并且连年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和鼓励。安徽、亳州政府不仅自己发文件、出政策不算数,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而且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突然违法违纪查处兴邦公司及其吴尚澧,违背政府诚信原则,不仅已经给国家、社会、企业和投资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给政府的诚信度和公信力造成极大的伤害,查处的政治效果显然不好。

2、安徽及亳州司法机关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有法不依、适法错误,违法办案、枉法裁判是兴邦冤案产生的根源。

①本案法官没有正确认知兴邦公司项目融资客观背景及“项目融资,合作共赢”的客观事实,误读误判了兴邦模式,肆意扩大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

②原审法院抛开中小企业集资类案件应该首选适用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六条法律规定,完全不顾国家已经出台的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错误地适用了金融监管法律,人为地造成金融监管法律与“项目融资”政策相冲突,以至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两方面都出现了极大的偏差,造成冤假错案发生。

③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司法机关,应该更加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加注重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严重和通胀压力加大、全国中小企业面临成批倒闭的危难之际,更不能借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把保护金融信贷秩序与保护金融机构垄断利益混为一谈,进而不适当地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误伤和黑打那些通过合法融资顽强生存下来的民营中小企业。如果顾此失彼,或者厚此薄彼,司法不公,有意无意地架空了国家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出台的政策和法律,不仅客观上压制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贻误了依法治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还将会使国家政策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丧失,使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受到损害。

本案判决已经被最高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明显存在有法不依,适法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五大硬伤;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动用刑法打击一个完全按国家政策鼓励进行项目融资,率先改革探索卓有成效的优秀民营企业,而且歪曲事实,枉法裁判导致冤案最终形成,查处兴邦公司的法律效果肯定不好。

3兴邦公司投资人一直申诉自己是依法向兴邦项目投资的合作者,是兴邦“项目融资,合作共赢”的受益人而不是“受害人”,对比查封后亳州市公安局给国家、社会、企业和投资人造成的巨大损失,坚称违法查封才使投资人真正成为受害人。兴邦公司被查处直至判决后,国家主流媒体对兴邦案件的报道非常慎重,一直没有像对其他被查处的非法集资企业那样广泛报道;兴邦投资人和许多社团都强烈要求政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保护改革探索成果,善待按国家政策落实照办、卓有成效的民营企业,极力支持合法融资的兴邦公司及其董事长吴尚澧,反而对违法查封、枉法裁判表示强烈不满和质疑;数万兴邦投资户不但不要求处理吴尚澧,相反一直上访为他喊冤,认为他是一个好企业家,根本没有任何诈骗,这是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极为罕见的。

兴邦公司十年来没有给国家、社会和投资人带来损失,倒是亳州市公安机关不当查处使国家、社会、企业和投资人损失惨重。亳州市公安机关受有关部门指使进行了错误的立案和抓人,而且查封时行政不作为,没有制定公司财产保护预案,公司办公设备和窖藏、库存酒品被哄抢;抓光了兴邦公司的所有企业高管39人,查封了所有企业帐户和资金,导致企业一夜倒闭;大批生产中的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报废,机器设备锈蚀,种植的价值数亿元的万亩仙人掌冻死,刑事侦查和起诉审判环节,就造成20多亿元财产严重的损失。亳州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中央文件和中央政法委关于涉案财产随案移送人民法院审判决定后才能处理的明确规定,在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前,就行政乱作为,几次违法公告拍卖兴邦公司的合法财产,甚至偷偷将他们已经查封的兴邦公司在海南购买并且已经增值数倍的房地产,利用职权,威逼恐吓,违法原价退还给原出让者,收走现金,造成涉案资产大量流失;并限制、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还向上海工商局发函不准合法企业继续年检,导致企业资产惨重损失。正是因为亳州市公安局的有罪推定、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兴邦公司辛苦十年积淀下来的40多亿元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将被破坏得所剩无几,有些资产已经无法恢复,因此安徽和亳州市司法机关只有将错案进行到底,硬判固定,错案的后果非常严重。兴邦冤假错案已经惹民怨、激民愤、失民心,损害了政法机关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使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的公信力、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都严重受损,查处兴邦,社会效果非常不好。

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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