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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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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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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行使【杨佰林】


发布时间:2013-12-1 16:14:12 来源: 浏览:
抗辩权是民事法意义上的法律用语,是指反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与异议权范畴差不多,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抗辩权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

  抗辩权是民事法意义上的法律用语,是指反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与异议权范畴差不多,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抗辩权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价给付之前,或对方不适当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如买卖、租赁、承揽、保险合同等。

  该“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既没有约定谁先履行、法律中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应先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理意义上叫做“对待给付”,来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履行行为的牵连性,即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或义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一方已经履行或已经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在对方未为对价履行之前,自己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中止,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反之也成立,自己一方没有履行时,也就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先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规定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行使:

  1、对方没有履行合同,因而自己一方也就可以不履行;2、对方不适当履行,对方的履行与合同目的有违反,与合同的约定有违反,自己一方就可以不履行。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的条件:

  一、须是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如果不是同一个合同,自然谈不上同时履行的问题,更谈不上同时履行抗辩;双方互负债务或义务,如不是互负债务,就谈不上同时履行。

  互负债务是指:双方各自的债务产生于同一个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或一方权利的行使与对方义务的履行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通俗所讲的买卖合同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谁先履行。如合同中已经有约定的,那就依合同约定,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撘界。

  三、双方互负债务都已到履行期。通过行使抗辩权,目的在于使双方所负的债务能够同时履行,也即双方所享有的债权能够同时实现。

  四、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

  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拒绝履行或全部不履行。不论是否可归责于履行一方的原因,只要出现了拒绝履行或全部不履行的情况,相对方即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对待给付的履行。

  瑕疵履行。一方当事人虽为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瑕疵,不论是数量上或质量上或权利上的瑕疵,基于公平原则,相对方应均可以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相对人不得滥用该抗辩权。一般而言,相对方拒绝自己的履行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瑕疵履行的程度相当。如一方已为部分履行,而该部分履行不影响整个合同履行,另一方也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比例之价金。然而如果瑕疵给付轻微,被请求方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有悖诚实信用时,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迟延履行。对于迟延履行,我国学者大多主张,只有在迟延后果较为严重,且接受履行对另一方已无利益时,才能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被请求方的受领迟延。对于引种情况,理论上有争议,但受领迟延属于不履行,应当赋予已经履行一方的再履行的抗辩权,由引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应由受领迟延一方承担。对此,已经履行的一方应当保全相应的证明对方受领迟延的证据。

  五、须对方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于促使合同双方同时履行其债务,而不是为了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因此,如果对方已经丧失了履行全责的可能性,则再要求对方同时履行也就没有意义了。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是多样的,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标的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等。但上述几种情形只能发生于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过程中,否则就应适用无效合同、或履行不能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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