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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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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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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财产不属不当得利,无义务返还


发布时间:2017-1-19 17:21:00 来源: 浏览:
——应视为对自身财产的处置;非给付不当得利

      ——应视为对自身财产的处置;非给付不当得利

    作者:薛德胜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2729113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内,徐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南右转弯,徐某的自行车前部与冯某的电动自行车左后部接触后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该诉讼中,原告冯某称,其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南右转弯时看到了被告徐某,双方均采取制动措施,被告徐某用脚支撑将车停下后身体右倾倒地,原告冯某考虑到双方系同村邻居关系,出于好心帮忙,便给父亲打电话。父亲到后帮忙将被告徐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住院押金10 000元,随后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报案,我与被告徐某自行车未发生接触,被告徐某受伤与我无关。201281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事发后徐某与冯某均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案,经勘验双方车辆没有明显接触痕迹,双方车辆是否接触无法确定,且双方叙述事故事实不一致,故不确定冯某与徐某的责任。现冯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0 797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冯某在自称并未发生碰撞的前提下,依然主动支付了被告徐某的部分医疗费用,在此期间被告徐某及其家属并未要求原告冯某予以支付,此种支付应视为原告冯某对自身财产的处置,现原告冯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徐某予以返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本案不宜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失或意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实质上由道路、机动车和交通事故三个要素组成。在本案中,原、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均非机动车,并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基本条件,不应归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因意外碰撞、接触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比照一般侵权纠纷适用一般侵权的裁判规则予以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非机动车、行人的规定可以作为确认双方责任、过错程度的依据。

2、但原告有权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具体构成要件在此不再具体阐述。在本案中,原告认为,双方未发生接触,被告徐某受伤与我无关,其没有合法依据继续使用垫付的医疗费用,故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费用。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原告秉持的法律逻辑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标准,故其以不当得利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被告不具有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在本案中,原告冯某自始至终坚持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发生接触,但其在事发后依然在对方没有借款表示的情况下主动交纳了住院费用,符合“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的条件,因此并不能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对此不具有返还义务。

综上,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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