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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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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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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奇莱诉“西勘院”最高法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9-1-7 13:08:38 来源: 浏览:
凯奇莱公司诉西安地矿勘查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spanst

凯奇莱公司诉西安地矿勘查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一终字第81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教育局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赵发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欢庆,男,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办事处东岳路社区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潮,男,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办事处东岳路社区推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杜陵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伟,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于20061019日作出(2006)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西勘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114日作出(2006)民二终字第245号民事裁定,撤销陕西高院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陕西高院重审后于2011330日作出(2010)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凯奇莱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6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92日,凯奇莱公司以其就本案重要证据之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关于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的情况报告》被撤销一事申请行政复议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于20131125日作出(2011)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510月,凯奇莱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于20171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欢庆、林鸿潮,西勘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牛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奇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0)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确认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2.判令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3.判令西勘院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的名下;4.判令西勘院赔偿凯奇莱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5.诉讼费用由西勘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合作勘查合同书》无效,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合作勘查合同书》的签订日期是200429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凯奇莱公司虽然成立于2003125日,但在双方当事人缔约时,凯奇莱公司已经处于筹建中,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的发起人有权在公司成立前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最后公司未能成立,则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发起人承担。(2)合同上的公章确实是事后加盖的,凯奇莱公司成立后,通过加盖公章的行为对筹备过程中发起人的行为进行追认,使其成为公司法人的行为。另外,出于备案的需要,也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凯奇莱公司的公章。(3)西勘院在合同签订后三年的时间里从未就合同签订时间提出过异议,其主张合同签订时间是2004219日并无证据证明。西勘院原法定代表人及副院长作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人,其证言不应被采信。2.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凯奇莱公司不具有与西勘院恶意串通的意图和可能。2003年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属于秘密文件,凯奇莱公司在与西勘院缔约前无从了解该文件内容,因此谈不上与西勘院串通规避该文件;如果事先得知该文件精神,凯奇莱公司不会与西勘院合作。西勘院于2005325日致函凯奇莱公司明确表示,双方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由于与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不符而无法履行,也说明西勘院是此时才提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说明双方没有串通规避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其次,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本质上就是违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涉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的依据。第三,退一步说,即使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是正确的,但双方当事人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主持下形成和解,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565号文表明,陕西省人民政府已经同意了双方当事人合作勘查,据此亦不应认定合同无效。第四,不设立新法人的合作勘探合同是法律允许的探矿权转让方式,仅以备案为必要手续。一审判决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作为裁判依据,没有适用国土资源部〔2000309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作勘查或者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合作合资法人开采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者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机关备案。”因此,在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的前提下,采用合作勘查方式转让探矿权的,批准不是必备手续,只要备案即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4)陕国土资勘便字第159号文直接引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勘查合同只要备案即可,〔200565号文也认为只要备案即可,为什么一审判决却认为必须经过审批。且在政府主管部门认为只需备案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承担不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的责任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未完成备案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2004)陕国土资勘便字第159号文,案涉合同备案所需的文件中缺少“双方认可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及按省政府2003年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的省发改委同意的批准文件。”而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565号文中,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明确了发改委的同意文件不是必须的:“20043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陕西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报告摘要送我厅备案。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该意见表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对合同进行了全面的实质性审查和评价,并作出了同意的答复,也说明双方当事人实际完成了备案。2.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另一个协调意见就是“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进行后期开发”。()一审判决关于返还本金及利息的判项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权利,人民法院无权判决。凯奇莱公司一直主张合同有效,要求判决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违约给凯奇莱公司造成的损失。在法院就合同效力问题释明后,亦未主张过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一审判决西勘院返还凯奇莱公司910万元,没有尊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凯奇莱公司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西勘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案涉合同签订之时,凯奇莱公司尚未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系为规避2003年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而倒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3.《合作勘查合同书》的性质是探矿权转让。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未完成探矿权转让报批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探矿权转让必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批准,而双方当事人并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关于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的情况报告》并非案涉探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而且案涉煤田的面积为253.61平方公里,故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项规定,其探矿权转让的审批权人不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而是国土资源部。

凯奇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西勘院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3.判令西勘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凯奇莱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4.由西勘院承担诉讼费用。

西勘院反诉请求:判令凯奇莱公司赔偿西勘院32万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凯奇莱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224日,西勘院依法取得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探矿权。2003515日其与山东鲁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地公司)签订了《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200310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1次)确定,对由政府前几年已经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对在陕北已落实的转化项目,由省政府统一配置相应的煤炭资源;对已配置资源但又不能如期转化的项目,省政府将无条件收回探矿权和采矿权……。20031025日,西勘院与鲁地公司鉴于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达成终止合作勘查合同书备忘录。西勘院全额退还鲁地公司先期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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