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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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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的实质内涵【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4-3-2 12:22:32 来源: 浏览: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疑罪从无、举证、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负有证明责任,这为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于“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通说认为既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笔者认为,通说观点是对的,但应当补充,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辩护权,并且律师的辩护权也来源于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的辩护权相对于国家的审判权,是审判程序展开的基点之一,为刑事诉讼法所特别保护,是体现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客观公正的基石,容不得任何动摇。被告人这一自我辩护权的实现通过供述、反驳、辩解、举证、提供证据线索、提供调查线索、质证、要求重新鉴定、要求证人出庭、要求调取证据、发表最后意见等一切他认为能够保证自己得到公正审判的手段和方式行使,刑事诉讼法明确保护、保障、鼓励被告人可以如此自我辩护,这其中当然包括被告人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它是辩护权的行使,是权利,不是义务,不是责任。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是基于当案件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就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罪名不成立。是对公诉方证明责任“一票否决”式地强调,与被告方辩护权如何行使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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