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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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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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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同一法律事实”的区分路径【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4-2-4 16:03:03 来源: 浏览:
刑民交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先刑后民、同一法律事实、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经济犯罪律师


同一法律事实如何认定,目前缺乏统一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标准,对同一法律事实的判断主要地需要参照最高法司法判例给出的裁判宗旨,并参考学理上的观点去完成。

从“同一法律事实”去判断刑民交叉,与从“同一法律关系”去判断刑民交叉,其结论是不同的,因为这会受制于判断主体的利益和立场,如果从法律关系去判断更符合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会选择“同一法律关系”的角度去解读,并且从法律关系入手,会比较容易得出不是“同一法律事实”的结论。事实上即使是从“同一法律事实”角度去解读刑民交叉,由于利益的对立,主张不同,即使是对同一事实,仍然会出现不同的解读。究竟从哪一角度出发去分析刑民交叉,目前法律规定本身尚不明确,并且相关司法解释给出的也是释意性的解释,并没有明确必须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为标准去判断。

在探索刑民交叉区分标准的过程中,与同一法律事实有关联的是,有一种观点提出了“同一自然事实”的概念,认为刑民交叉要以“自然事实”为基础进行区分,“自然事实”的观点对于认识基础事实是有帮助的,但这一观点可能会脱离司法实际,因为任何“自然事实”都不是限定在刑事或民事范畴内使用的。

目前的主流观点,对“同一法律事实”如何认定,在结合最高法相关判例指导的前提下,主要应从行为主体是否同一、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要素去分析判断。同时,如果同一法律事实的结论分歧巨大或不易得出,则可以从相反的角度,从否定同一法律事实的角度进行反向分析:

(1)主体同一,可以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同时涉嫌刑事犯罪,该刑事犯罪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可以认定为同一事实。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如构成单位犯罪的,应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实行双罚制。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而公司并不构成单位犯罪的,则此时主体不是同一主体,一般不应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

(2)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也是该刑事犯罪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该刑事犯罪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可以认定为同一事实,反者,不应认定为同一事实,应民刑并行。例如,侵权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案件,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均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不属于“同一事实”。

(3)要件事实。民事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同时也是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应属“同一事实”。例如,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对刑事犯罪事实的认定及案件处理有直接影响,则二者属“同一事实”。又如,当事人因票据贴现发生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汇票的出票人因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构成票据诈骗罪,但鉴于背书转让行为并非票据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


(刑民交叉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先刑后民、同一法律事实、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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