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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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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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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与普通刑案的区别【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4-1-9 19:51:24 来源: 浏览:
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客观归罪、经济犯罪辩护、刑事辩护律师、经济犯罪咨询


1、经济犯罪案件中财产后果事实本身是否是犯罪的结果,其性质是待定的,由此其社会危害性也应是待定的。

因为,这一财产后果事实可能是经营决策失误的结果,可能是市场行情风险结果,可能是经济犯罪的结果,还可能是混杂的结果,即多因一果。而在普通刑案中,一般而言,盗窃、抢劫、杀人等结果事实本身已经表明其大概率是犯罪的结果,其社会危害性比较显明,在大多数刑案中无须指明,也无须证明,犯罪结果事实本身已经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社会危害性本质上决定罪与非罪,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存在犯罪问题,这在一切犯罪都是如此,经济犯罪案件也不能例外。只是这一问题在经济犯罪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忽略,常常被替代,为财产后果事实所替代,似乎有了财产后果事实就等同有了犯罪。经济犯罪中的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在本质上是对涉案财产后果事实的产生原因和性质如何判断的问题。

3、在普通刑案中,社会危害性通常不会成为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控辩双方较少在该问题上交锋。而在经济犯罪中社会危害性虽然属于实质上的根本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却很少成为控辩双方对抗的焦点,这是一个具有困惑性、值得探讨的误区。笔者在多年的辩护中,也仅在两三个经济犯罪案件中提出过社会危害性辩护意见。

经济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在本质上虽然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但这一辩护方法却很难起到积极的效果,原因之一是司法观念上的陈旧积荷,不仅司法办案人员,即使是被告人一方可能也会认为,有财产损失后果事实存在,那就意味着行为人有错,毕竟涉案经济手段和方法中的“瑕疵”或欺诈是无法否定的事实。原因之二是司法实践中用社会危害性作为辩点,从犯罪客体这一角度提出辩护意见的比较少见,因此,即使提出,法庭通常也会不予回应。原因之三,辩护律师可能没有还挖掘到深层性的本质问题,说理不足,说服不了法官。

但社会危害性作为辩点,在经济犯罪辩护中具有特殊的价值,因为涉案财产后果事实的形成,除非在“纯粹”的诈骗类犯罪中,原因往往是复合的,因果关系也一定是复杂的,准确分析判断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是经济犯罪案件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方便法门,是一个有价值的辩护切入点。

4、在个案中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社会性、普遍性”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存在疑问的。因为,这不同于普通刑案,盗窃抢劫在任何地方都属于犯罪,不会有区别,而经济犯罪案件却可能大相径庭,同样的案件在一个地方按犯罪处置的,在另一地方却可能仅按经济纠纷处置,最近发生的最高法决定司法文书不再公开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标准的不统一,同案不同论,同案不同罚。这其中就包括对涉案社会危害性认识上的差异。同样的案件作不同的法律处置,根本原因是其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出现了差异,如果一个行为被认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谈不上刑事违法性了。

5、分析判断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个经常性问题就是客观归罪问题,把涉案财产后果事实直接等同于犯罪结果事实来对待,绕开了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绕开了犯罪客体问题。

“客观归罪”是“主观归罪”的对称。是主张对主观上没有罪过但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危害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理论。这种理论是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思想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客观归罪,一般指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刑事古典学派为反对封建刑法的主观擅断、任意入罪而提出的以客观行为为中心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古典学派看来,行为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因而犯罪的大小轻重以及应当科处的刑罚均应依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实际损害的大小轻重而定,同时也不排斥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性原则,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作为其核心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得以建立的依据,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但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客观归罪,认为客观归罪理论割裂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破坏了犯罪构成的整体性。客观归罪的做法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仅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而主观上无罪过的行为视为犯罪。

“客观归罪”在一切犯罪中以在经济犯罪案件表现最为突出,“客观归罪”的表现如:钱还了就不以犯罪追诉,没有能力归还就是明知没有合同履行能力,资金不能归还就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钱不能归还则合同欺诈就是为了实施诈骗等,此即通常意义上的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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