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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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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证据质证与案件事实拆分相结合【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3-12-3 11:50:48 来源: 浏览:
质证、证据、事实拆分、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质证的直接目的是让该证据丧失证明力或证据资格,而深层的目的却瞄准

让某一案件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证据无资格及无证明力都可以达到让事实不成立或不能认定的效果,但是除非是核心的关键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的成立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外,一般而言案件事实是由众多分事实组合成立的,多个分事实共同构建起案件整体事实,如“刑事七要素”事实,需要分别有七个方面的对应证据来分别证明,它们分别完成某一方面事实的证明,最后汇总为整体事实。在目前比较流行的“精细化辩护”中,拆分事实是其重要的辩护方法,对付待证事实的有效可行的方法就是对事实进行拆分,其拆分不仅是事实拆分,还包括现场发问的拆分及辩护思路的拆分等等。这些拆分都应当是建立在相关证据事实的基础上,离开证据,拆分将是无米之炊,因此,证据拆分就是这些辩护之拆分方法的基础工作。特别是在案件事实比较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拆分事实对于分清经营事实、纠纷事实、案件事实与待证事实所必须的,因此其证据质证也应当紧紧围绕拆分目的进行。通过拆分事实和拆分证据,能够避免法庭调查、证据质证过程中的杂乱与无头绪,只为了质证而质证,而疏忽了质证的目的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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