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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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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值得一看的法庭质证


发布时间:2013-11-17 17:49:27 来源: 浏览:
善用现代通讯工具作佐证

善用现代通讯工具作佐证——司法鉴定质证散记之一

                                  作者:孔鸿声

夏日的一个下午,烈日当空,酷暑逼人。

在上海某区法院,一场法庭质证正在进行。法庭正中坐着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笔者与搭档坐在与法官面对面的旁听席上。

庭审法官:“本案是因拖欠围海造田工程款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根据原告、被告的双方申请,对围海造田的实际人工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目前司法鉴定工作已经结束,今天开庭,主要议程是就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询。《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提前一周给了你们双方,现在司法鉴定人员也在现场,原告、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什么疑问或异义,可以向鉴定人员提问,由他们当庭回答。”

原告代理律师爽快作了回应:“原告对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疑问或异义,同意《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

被告代理律师慢条斯理说道,“被告对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过后表态,对本案的鉴定过程有些疑问,需要先向鉴定人员提问。”

得到了庭审法官的允许后,被告代理律师向鉴定人员提问:“请问鉴定人员,开展本案的司法鉴定工作,你们是否亲临过现场进行实地鉴定?”

笔者的搭档作了直接、明确的回答:“鉴定人员亲临现场进行勘查取证这是鉴定过程的必定程序,这一点,请被告毋庸置疑。”

被告代理律师很客气地又说道:“鉴定人员能否简明扼要地叙说一下亲临现场进行勘查取证的过程吗?”

搭档向笔者点了下头,其意是让笔者回答这一问题。笔者也很客气地回应被告代理律师的质询:“可以。因本案现场是在福建省霞浦县境内的海边渔村,从上海出发没有直达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为了节约时间,我们两位鉴定人员,与原告的代理律师一起,从上海坐火车到达温州,再由原告当事人从温州用轿车将我们送至本案现场,路上花去了5个多小时。到达现场后,我们进行了实地勘查并拍照取证、访问了相关当事人并做了笔录,审查了相关财务资料并复印确认。这一切都已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明,在《附件汇编》中也能看到我们附录的查证资料,请被告可以当庭查看。”

被告代理律师仍然慢悠悠但声音却比前问响了:“刚才鉴定人员所说的查证资料,我方确实在《附件汇编》中已经看到。但这一切并不能说明是鉴定人员亲临现场所做的勘查取证,它完全可以由他人替代完成。所以,鉴定人员的回答并没有消除我方的疑问。”

笔者的搭档脱口而出:“火车票可以证明我们去了本案现场。”

被告代理律师一改慢悠悠地口吻,大声地说道:“错!第一,乘坐火车不是实名制,火车票并不能证明是你们俩坐的;第二,火车票注明的起终点是上海——温州,而本案的现场并不在温州。所以,火车票并不能证明你们去了现场。”被告代理律师的大声指责,使现场质询有了火药味。

庭审法官也有点着急了:“请问鉴定人员,你们在本案现场待了多长时间?”

笔者的搭档:“是第二天的上午离开本案现场的。”

庭审法官又问:“住宿凭证上有没有你们的姓名?”

笔者回答:“住宿手续都是由原告办理的,我们不清楚。”

原告代理律师马上向庭审法官说明:“住宿手续都是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没有写明鉴定人员的姓名。”

此时的被告代理律师激动地站了起来,趾高气扬地一副大律师派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司法鉴定工作是严肃的法庭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规则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而这‘实时记录’就是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必须亲临现场进行勘查取证,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现在,鉴定人员无法回答和证明我方的提问,拿不出真凭实据来证明自己到过本案现场,这如何来体现《附件汇编》中的查证资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呢?又如何来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呢?所以,如果今天鉴定人员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确实是到过本案现场的,我方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对鉴定结论更不予认可。

整个法庭处于沉默之中。笔者与搭档四眼相对。

笔者此时方如梦初醒:原来被告代理律师心中早就清楚地知晓,要去本案现场,不可能乘飞机或坐火车绕道福州去逗一个大圈子,肯定算计到我们是坐轿车前往;其次,如要在当地过夜,我们是人地生疏,也一定会由原告去办理住宿手续。所以,被告代理律师确定我们是拿不出亲临本案现场的凭证,他就可以明正言顺地否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从而达到拖延本案审理的时间。好一个“醉翁之意不在酒”啊!

面对法庭的无言沉默,庭审法官也透露出无奈的表情:“鉴定人员,如果你们确实拿不出亲临本案现场勘察鉴定的证据,今天先休庭,本案择日再审。”

说完,庭审法官拿起了法锤,准备宣布休庭,就在庭审法官手举法锤准备下落的一瞬间,笔者突然从座位上弹起:“等一等,我有话说。”转脸面对被告代理律师大声问道:“请问被告,如果我们拿出亲临本案现场的证据,你就认可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这样吗?”

此时的被告代理律师以为胜券在握了,用一种不屑一顾的语气慢悠悠地回答:“只要你们现在就出示亲临现场的证据,我方就立刻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同意《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

“好!”笔者又转身面对法庭的书记员:“请书记员将刚才被告的回答记录在案,我们现在就当场提供鉴定人员亲临本案现场勘察取证的证据。”边说边从口袋里取出了手机:“在我的手机上,有去本案现场那天福建霞浦移动通讯公司发送的信息,‘福建霞浦欢迎您!’请法庭审验,其信息日期是否与《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附件汇编》中所记载的日期相符。这样的证据应该说是他人无法替代的吧!”

好一个峰回路转,原有的火药味突然散去。庭审法官舒展了已经皱起的眉头,原告代理律师严肃的脸上绽放出笑容,而被告代理律师却摇着头在庭审记录上签字,一脸无可奈何的表情……

走出法庭,站在法院门口高高的台阶上,笔者深深地做了一个长呼吸,一股郁闷随风而去,一阵凉快的微风吹来,使人顿感畅快舒心。回想起刚刚经历过的庭审,使笔者对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又有了新的认识:

开展社会审计工作,只要出具了《审计报告》,这项审计工作就基本大功告成了。而司法鉴定工作却不如此,可以这样理解: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做完了财务资料的审计,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只仅仅是完成了司法鉴定工作的一半,只有通过了法院的质证开庭,通过了法官、原告、被告当事人或代理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后,才能说是基本完成任务。因为在开庭质证过程中,只要鉴定人员对法官、原告、被告当事人或代理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的某一问题的质询,不能给予合法的回答,就会遭到法官、原告、被告当事人或代理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否定,这样一来,开庭质证前所做的一切鉴定工作都会付水东流而荡然无存,而本案司法鉴定工作也只能以失败而告终。

所以说,对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审计人员来说,除了要有过硬的财务审计业务水平以外,还要具有敏捷的法庭质证善辨能力。当然,善辨不等于诡辩,不等于强词夺理,它要求建立在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正确之中,建立在开展本案司法鉴定工作整个过程的科学、合理之中,建立在本案所有鉴定资料的客观、公正之中。同时,还要善于保存和运用本案司法鉴定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种佐证。只有这样,才能使鉴定人员在法庭质证中胸怀坦荡地面对各方质询,才能胸有成竹地应答各种问题,才能胸中有数地把握整个质证胜局。

                                        作者单位: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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