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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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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中资金未按约定用途及投资比例问题【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3-9-26 11:01:2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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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未按约定用途、投资比例、经济犯罪辩护、刑事辩护律师

在资金到手后,一方在对方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资金用到了另外的用途,最后导致资金不能归还,这在经济犯罪中是比较常见的案情。未按合同目的使用资金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因为差不多相同的案情却作出了相反刑事认定的刑事判例并不少见,有的认定为诈骗罪,有的却认定为合同纠纷,而判决理由又差不多同样充分。对未按合同目的使用资金问题,最高法已经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意见是相对明确的,相关的刑事判例也有,即资金用途并不是构成犯罪的决定因素,因为仍须看涉案资金是否已经造成损失,资产是否已经灭失,还须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的有无。笔者认为,只要存量资产仍然存在的,以某种替代方式存在的,尽管这确实可能已经给相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就犯罪后果事实看,并未发生转移和控制资产直至损失不可恢复的程度,在社会危害性上是存在不明确因素的,应当不构成犯罪。其中,存量资金的替代存在方式是一个重要的案件事实,追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在这一问题上为被追诉人“造句”,但这需要辩护律师充分注意这一问题,并扎实地做好这一辩护工作。

投资比例问题是诈骗类犯罪中又一个比较隐讳的模糊问题,最高法在几个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给出的用语“(投资比例与到手资金)明显不成比例的”,但却没有明确比例大概是多少才构成犯罪?463728?抑或是19?对“明显”该如何理解,达到什么比例才算是“明显”,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相关刑事判例中也没有能够明确这一比例的。对这一问题,笔者理解如下:

其一、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尽了力,事实上它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比例界限。因为比例多少是市场决定的事,最高法给出的却是法律的事,这两者是泾渭的关系,假如最高法真的给出了一个明确界限,那也一定是违反市场规律的,是越俎代庖。

其二、市场和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给出了明确的比例,就等于捆住了司法的手脚,那样可能更加危险,问题会更多。

其三、对比例的理解,在个案中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主观恶性、主观上追求或放任的态度、追求或放任的程度及行为事实有无、资产替代存在方式的公开或隐蔽程度,存量资产的变现可能性大小、行为人案发后的努力态度、行为人案发后的行为倾向、知情人员的描述、行为人擅自行动之初的事态、告知受害人一方的方便程度,以及涉案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事实的严重程度或恶劣程度等等。

在多年前笔者承办过的涉案73亿元、窟窿20余亿元的安徽兴邦集资诈骗罪一案中,针对存量资产问题我们专门成立了外调小组,远赴各地调查取证,及时将收集来的资产现状材料提交到亳州中院,就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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