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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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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立案及量刑标准【经济犯罪辩护网】


发布时间:2013-10-5 23:09:52 来源: 浏览:
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79刑法无此罪名,从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原罪名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7年刑法确定罪名三改为本罪名。

 

法条规定

 

20105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本罪规定为: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商业贿赂罪的一种。

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中的几个概念:

 

1、“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事项、文艺演出、或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种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财物”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会员卡、旅游费用等。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3)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中,具有职务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有上述受贿的行为,以贪污贿赂罪中的受贿罪论处。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 界定标准:

1、 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受贿达到一定数额。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这一点与受贿罪不同。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构成犯罪。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本罪。

 

2、区分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而一般受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行为不同。索贿要求不同;本罪索贿也必须为他人谋利益的,才构成犯罪;而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利益,也可以构成犯罪。

3)主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不同;

4)犯罪结果不同。本罪必须受贿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受贿罪数额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5)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而受贿罪最高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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