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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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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4-3-8 21:28:37 来源: 浏览: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下列【重处情形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另 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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