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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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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

   公司犯罪是指严重违反公司法,应当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公司违法行为。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所有公司犯罪活动的总称。一个公司从申请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涉及多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公司犯罪侵犯的不是单一的社会管理和管理秩序,而是多方面的。从财产关系看,既有固有财产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又有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还有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从管理秩序看,既有工商行政管理秩序,又有金融管理秩序,还有资产评估、验资、财务活动及其他社会管理秩序。正因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公司犯罪的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又有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等等。

   公司犯罪与白领犯罪有区别,公司犯罪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违法活动,如生产和销售不安全的产品等,目的是为企业谋取利益。而白领犯罪是背着公司所为,如挪用公款,目的只是使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得益。公司犯罪的主体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公司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应当对公司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当公司行为构成犯罪时,公司就成为犯罪的主体,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公司毕竞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一切行为都是通过自己的管理机关即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来实施的。因此,在公司犯罪中,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犯罪的主体,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当然要成为公司犯罪的主体,必须在公司中有一定职位或者特定身份。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能够成为公司犯罪主体的行为人,主要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清算组成员、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犯罪的处罚实行“两罚制”。对公司处以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对违法者个人则依刑法规定的刑法种类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