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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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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寻找最大公约数【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3-7-31 16:26:2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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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公约数、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团伙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寻找最大公约数不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

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完成的任务是审查起诉、指控犯罪,以履行国家赋予的公诉权,围绕“定罪”和“求刑”两个环节,按照法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来完成事实审查、证据核实、证明体系、指控犯罪的刑事证明责任的预案。认罪认罚案件在给出什么样量刑建议的时候,除考虑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外,可能还要考虑以认罪认罚方式结案的结案率、二审上诉率、社会效果、受害人赔偿程度、同案犯之间平衡等因素。其中最重要的还有在通常意义上、在下一步刑事庭审中公诉人必然要面对的证明犯罪成立的完成刑事证明责任的难易程度,该难易程度在对抗制诉讼中体现为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对抗,该对抗在案件事实上体现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事实是否存疑,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等;在证据运用上则体现为证据矛盾是否排除、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证据链能否闭合,证据是否充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等等。以事实和证据为载体,运用各种刑事诉讼工具为手段,双方在法庭上激烈交锋,这是刑事诉讼的本色,但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了公诉机关更大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可以给出让被告方放弃对抗的“条件”,这就是量刑建议,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就等于提前解决了刑事证明上的可能困难,在庭审之前就将诉辩双方的交锋予以沙弥了。

因此,为实现“案件诉得出、判得下”的公诉目标,为避免刑事证明责任的可能困难,公诉人在给出量刑建议与被追诉人能否认罪之间,需要寻找一个可能的平衡点,超出这个平衡点,则或者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或者失去被告人认罪的可能性。被告人不同意认罪认罚的,案件就将进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即进入通常所说的对抗制诉讼中,诉辩双方展开攻防对抗。该平衡点事实上即具体的量刑建议。

在公约数问题上,在法律层面是实体上从轻、程序上从简,对被追诉人而言则是是否“合算”,可以实现另 一意义上所谓‘“双赢”效果,我们虽然说它不是“交易”而是“平等协商”,但本质上它类似于西方“诉辩交易”中的“交易”,这一制度无疑具有节约司法资源、解决人少案多、提高司法效率、防止长期拖案不决的巨大功效。

但在有多名同案犯的案件中,这一制度的运用更加“强悍”,是否“平衡”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无论事实和证据有多少有利的方面,只要有被告人选择了认罪,铁板就出现了缺口,犯罪地位和作用之争、主观上的推定难题、事实和证据上证明困难都可能因此而破解,剩余的没有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就会变得相当被动。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这在团伙犯罪中认罪认罚的运用上得到了最好的诠释。

(最大公约数、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团伙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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