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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律师执业十八年,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承办过力拓案、安徽兴邦集资诈骗37亿案、武汉东风汽车公司挪用一亿元社保资金案、无锡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是国内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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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态势、刑事追诉模式与认罪认罚制度【杨佰林】


发布时间:2023-7-30 16:18:1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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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其随后的“严打”政策、体现了压制型犯罪治理模式,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有助于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治理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刑事犯罪基本形态发生了显著变化。根据2020年最高人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其随后的“严打”政策、体现了压制型犯罪治理模式,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有助于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治理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刑事犯罪基本形态发生了显著变化。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我国重罪案件占比已从1999年的19.6%下降至2019年的2.7%,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自2009年以来呈现“十连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即几十年来我国的犯罪态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犯罪态势有所不同,犯罪治理手段也必然需要作出相应的策略性调整,为适应刑事案件的轻刑化趋势,以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为脉络,我国在犯罪治理方面体现出从压制型犯罪治理模式,到对抗性犯罪治理模式,再到协商性犯罪治理模式的逐步转化。作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延伸,并作为“宽严相济”政策深化体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时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在我国并不能算是一个新生事物,因为我国的刑事政策内核一直包含着“认罪认罚从宽”,只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中重新赋予了新的标准和具体操作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扬弃了传统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缺点,标志着我国犯罪治理开始从“对抗”走向“协商”,这其中借鉴了西方“诉辩交易”的部分内容。。

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国家追诉与犯罪之间,不再是单纯的压制或对抗关系,理论上是在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基础之上的平等对话与协商。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统计数据表明,2020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适用率达86.8%;量刑建议采纳率94.9%,一审服判率95.8%。办案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且呈上升趋势。这对于解决案多人少、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发挥了重大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认“事”,承认“事”是自己干的。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是指被追诉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并体现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接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仅表示愿意认罪但不同意量刑建议的,则不能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并没有完成,对这种情形,依照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127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专辑“所载的12个案例,在法院阶段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认罪认罚,法院一般会建议被告方与公诉机关再协调再沟通,但如何具体操作,该种认罪与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认罪有什么区别,如何对待,目前未见有针对性的规定,也并没有统一做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节省司法资源,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罪犯改造,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等方面彰显出巨大优势。这一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对刑事律师辩护也带来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刑事辩护工作的重心和方法必须作重大调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不过几十年的事情,在我国实施仅七八年时间,从人类数千年司法历史上看,不过是长河中的一朵浪花,这里有一点需要提及的是,刑事追诉及其辩护制度的产生,始初并不是以司法效率高低、司法资源多少、案多人少这些原属附带性的需要为基础的,而是以司法公正、疑罪从无、平衡国家机器与弱势个人的对等为核心的,离开了司法公正与疑罪从无这两个基本核心,刑事诉讼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中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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